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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租賃房屋押金的常見問題

瞭解租賃房屋押金的常見問題

租房押金是由雙方協商約定的,法律未規定其性質,但在租賃合同中常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相關通知,政府鼓勵新增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提供金融支持和優惠政策,以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此外,落實“放管服”改革,簡化租賃住房項目的審批程序,統一住房租賃企業的經營範圍為住房租賃。

法律分析

一、租賃房屋押金怎麼約定

租房押金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押金法律並未規定其性質,是由民間因應交易上的需求而產生的一種制度,一般認為是屬於要物合同,要有金錢的實際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屬於無名合同的一種。這種法律未規定但已為一般人所約定俗成的租賃交易形態,因為房東可擔保房子不會被房客給損壞,從押金中求償,也可以擔保租金之按時給付,所以在一般租賃合同中相當常見。

二、法律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通知》還對政策做了進一步細化

土地政策方面,鼓勵各地通過新增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賃住房供應。按照國土部、住建部的統一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試點工作。

金融政策方面,加大對住房租賃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

鼓勵開發性金融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租賃住房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符合經營特點的長期貸款和金融解決方案。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針對住房租賃項目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地方政府出台優惠政策,積極支持並推動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落實“放管服”改革方面,針對住房租賃企業在新建或改建租賃住房項目、工商登記、租住人員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問題,《通知》要求各地梳理新建、改建租賃住房項目立項、規劃、建設、竣工驗收、運營管理等規範性程序,建立快速審批通道,探索實施並聯審批;明確住房租賃企業申請工商登記時,經營範圍統一規範為住房租賃經營。

結語

租房押金是租賃交易中常見的約定,其性質尚未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然而,押金作為一種制度,可以保障房東的權益,防止房屋損壞或租金拖欠等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相關政策,鼓勵各地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提供金融支持,簡化審批程序,進一步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因此,租賃押金的約定在租房合同中是相當常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四十條 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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