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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能否撤銷

分析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能否撤銷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可以請求撤銷。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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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能撤銷嗎

法律分析:可以。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應當受理。但是人民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登記離婚後,能否撤銷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

法律主觀:

能否撤銷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因此。登記離婚後,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料理贈與房產的過户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老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 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富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富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原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户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應當 強制執行 。 [案情] 2009年2月,[案情]<2009年2月。王某與李某自願到縣民政局離婚,並在上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層樓房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該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並發放了。 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為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富贈與,而根據《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富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房產尚未過户到受贈人名下,財富權利尚未轉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銷贈與。 王某與李某的兩個女兒向起訴,2009年4月。要求原告李某立即履行離婚協議約定,與前妻王某一道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料理過户手續,歸兩個女兒所有。 [審判] 依法判決李某與王某在30天內將房產過户到兩個女兒名下。 [解析] 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的目的而設定,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富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富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應當受理。 並就財富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富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局部或者附件的財富分割協議,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應當受理。

離婚協議中把房產贈與孩子能否撤銷

法律主觀:

離婚協議中把房產贈送給孩子,未過户可以撤銷,因為物權沒有變動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除外。當事人想要撤銷贈與的,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雙方應該繼續分割房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協議贈與子女財產可以撤銷嗎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贈與子女財產屬於具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這種贈與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目的贈與行為。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有別於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也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夫妻雙方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是可以約定歸屬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贈與“給夫妻另一方的。,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將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其性質與一方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無本質區別。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子女房產,並以離婚協議的形式以明確該意思表示,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這種贈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與婚前財產贈與夫妻另一方亦無本區別。登記離婚後,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户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張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户給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應當判決其履行。,有離婚協議的,遵協議。沒有離婚協議或協議不成的,按法條執行。,如果在婚後得到的繼承或贈與是在沒有特別説明的情況下,那麼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離婚時就應進行財產分割。,如果家裏老人去世後並沒有留下遺囑,那通過繼承的方式也就是法定繼承,則繼承而來的房產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家裏老人有遺囑説明的,那麼該房產就只屬於丈夫或妻子一人,則在離婚時就不用分給對方了。,如果是贈與的話那也是一樣的,如果在贈與時沒有加説明或是贈與合同上只説給夫妻的,那麼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加有説明的那麼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而實際上,贈與是跟繼承有所的不同的,不同在於得到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是在合同成立的時候或是交付的時候同時生效的,而繼承則是在被繼承人死後才生效的,還有就是被贈與人跟繼承人的範圍也不一樣。因此得到的份額是不一樣的。贈與時得到的份額是一個人的話,那就直接是個人財產了,那麼離婚是不會分割的。,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給子女必須是雙方有協議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給子女,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或者是分割完夫妻共同財產後,雙方或者一方有權就自己分得的財產贈與給孩子。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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