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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產税試點的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試點的暫行辦法》 關於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和麪積的計算問題居民家庭住房套數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範圍內擁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簽訂購房合同的住房)。兩個或兩個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擁有或購買住房的,均應計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數,並根據各自擁有住房的份額,分別計算家庭住房面積。二、關於本市居民家庭問題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三、關於計税價格的核定問題試點初期,應税住房的計税依據為應税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税人申報的應税住房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税務機關核定其計税價格,房產税則按應税住房計税價格的70%計算繳納。四、關於應納税額的計算問題應税住房應納房產税税額的計算,即:應納房產税税額=新購住房應徵税的面積(建築面積)乘新購住房單價乘70%乘税率。五、關於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積的合併計算問題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該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該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內的,可併入該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計算免税住房面積。對已併入居民家庭計算過免税住房面積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重複計算免税住房面積。上述無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各自所屬的家庭在本市範圍內無住房。六、關於本市居住證問題本市居住證是指《上海市居住證》。七、關於部分個人住房的税收減免問題對部分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税,具體包括: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徵收或拆遷而購買或取得的住房。上述住房超出國家及本市有關房屋徵收或拆遷的補償標準的部分,應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確定房產税徵免面積。本市農村居民通過宅基地置換試點政策取得的住房。八、關於申報納税期的問題應税住房房產税按年計徵,並於當年的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税。納税人在年度中發生應税住房權屬轉移的,其尚未繳納的房產税税款,應當在轉移時申報繳納。九、關於相關信息變化的處理問題居民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税住房房產税納税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税住房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並重新辦理房產税納税信息的申報、認定,從税務機關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税。十、關於本市房產税試點的工作機制問題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財政、税務、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產税試點工作機構,推進房產税試點工作。各區應當參照市政府的工作機制,成立相應的房產税試點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區税務局。十一、本通知由市財政局、市税務局、市房屋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

上海市房產税試點的暫行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規範税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税收收入,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税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税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税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税、免税、退税、補税,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税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税、免税、退税、補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税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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