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税年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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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税人取得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
2、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併、分立、終止時,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 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税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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