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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折舊年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

汽車折舊年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如下: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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