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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是否可以當天離開?

試用期離職是否可以當天離開?

試用期提了辭職不可以當天走,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立即辭職並拿到工資,或與公司協商提前若干天離職。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其中一種需要提前30天通知,另兩種可以立即走人並獲得經濟補償。在試用期辭職時,勞動者無需附加條件,只需説明辭職時間並交給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勞動者有權在試用期內辭職,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

法律分析

一、試用期提了辭職可以當天走嗎?

試用期提了辭職不可以當天走,我的反應當中所明文規定的試用期內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當然,部分單位會要求提前多少天辭職的。這個是不合法的,但是為了能跟順利的那到工資,勞動者可以有兩個選擇:

1、通過法律手段,立馬辭職,立馬拿錢走人。

2、提前和公司協商好,提前若干天走人,工資一般是按照公司發放日期發,或者是辭職後的第二天發放。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二、試用期辭職應注意哪些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所以,辭職申請只需説明自己從什麼時間開始辭職就行了,最後本人簽字,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最好自己留個複印件。無需理由,無需什麼格式。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勞動者對於詢問單位的工作不滿意的話,完全是可以離職的,這也是屬於我國法律當中所賦予勞動者的一項自由的權利,但是並不是説在試用期內辭職之後就可以立即走人,需要提前三天。

結語

試用期提了辭職不可以當天走,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為確保順利領取工資,勞動者有兩個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立即辭職並要求立即獲得工資,或與公司協商提前若干天離職,工資通常按照公司發放日期或辭職後的第二天發放。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不需單位批准且無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可立即離職,且需支付一年工資的經濟補償;非法解除合同需承擔賠償責任。在試用期辭職時,勞動者無需附加條件,只需説明辭職時間,簽字並交給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勞動者有權在試用期內辭職,但需提前三天通知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標籤: 離職 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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