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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的徵收方式有

税款的徵收方式有

法律主觀:

企業所得税 的徵收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查賬徵收方式;另一種是核定徵收方式。 查賬徵收方式是企業所得税的主要徵收方式;而核定徵收方式只是在無法實行查賬徵收方式時的一種輔助徵收方式。 因此,要變更企業所得税的徵收方式,只能是從不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核定徵收企業,待其符合了查賬徵收條件後,變更為查賬徵收方式 徵收企業所得税 的企業;而不能從已經確認為用查賬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税的企業倒退(變更)為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企業。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中指出:“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税的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範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 那麼,哪些企業可以適用以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税呢。《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第三條指出:納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 無正當理由 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税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税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税人由國家税務總局另行明確。 總之,要從核定徵收企業變更為查賬徵收的企業,必須具備完整的會計核算、建立規範的會計賬簿,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批准,才能允許其變更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

税款的徵收方式有

法律客觀: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除税務機關、税務人員以及經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税款徵收活動。 法律依據: 《電力產品 增值税 徵收管理辦法》第四條 電力產品增值税的徵收,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徵税辦法: (一)發電企業(電廠、電站、機組,下同)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税: 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税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具有一般納税人資格或具備一般納税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不具有一般納税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税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税率計算髮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進項税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計算公式為: 預徵税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税率(二)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實行在供電環節預徵、由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統一結算的辦法繳納增值税,具體辦法如下: 1.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所屬的區縣級供電企業,凡能夠核算銷售額的,依核定的預徵率計算供電環節的增值税,不得抵扣進項税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不能核算銷售額的,由上一級供電企業預繳供電環節的增值税。 計算公式為: 預徵税額=銷售額×核定的預徵率2.供電企業隨同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一律在預徵環節依照電力產品適用的 增值税税率 徵收增值税,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三)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税的發、供電企業按照隸屬關係由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結算繳納增值税,具體辦法為: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月末依據其全部銷售額和進項税額,計算當期增值税應納税額,並根據發電環節或供電環節預繳的增值税税額,計算應補(退)税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應補(退)税額=應納税額-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税額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當期銷項税額小於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或應納税額小於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税税額形成多交增值税時,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額可結轉下期抵扣或抵減下期應納税額。 (四)發、供電企業的增值税預徵率(含定額税率,下同),應根據發、供電企業上期財務核算和納税情況、考慮當年變動因素測算核定,具

標籤: 税款 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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