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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審證結果是怎樣的 信用證審證結果怎麼寫

1.信用證的審證結果是怎樣的

銀行應在嚴格相符原則下,審核提示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中的條款與條件、本慣例中所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一致;並且在一定期限內,銀行必須給出審核單據的結論,即確認相符交單或者確認交單不符。

信用證審證結果怎麼寫 信用證的審證結果是怎樣的

UCP600第15條規定了銀行確認相符交單的法律後果。依據該條規定,開證行在確認相符交單後,必須予以承付。如有保兑行,保兑行應必須議付或者承付,並將單據轉遞給開證行。其他指定銀行在確認相符交單並議付後,應轉遞單據至開證行或保兑行,但其並無必須議付的義務。

如果銀行在審單時認為受益人提示的單據與信用證中的條款與條件、UCP慣例中所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並不一致,可確認交單不符。針對受益人提交的瑕疵單據,UCP600第16條給銀行提供了兩種選擇,一種是“自行決定聯繫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另一種是“直接拒絕承付併發出拒付通知”。為了保證國際貨物交易的順暢,無論受益人交單時銀行從受益人處得到如何的指示,銀行在確認不符交單後都可以主動聯繫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雖然本規定並非銀行的義務,實務中銀行出於為受益人利益考慮一般會主動聯繫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然而,銀行留存單據聯繫申請人,在申請人放棄不符點之前,仍有權自主決定退回單據,無需交單人的同意。確認交單不符後,銀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發出拒付通知。即便在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後,銀行仍有權決定拒付。

2.信用證的審證結果是怎樣的

銀行應在嚴格相符原則下,審核提示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中的條款與條件、本慣例中所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一致;並且在一定期限內,銀行必須給出審核單據的結論,即確認相符交單或者確認交單不符。

UCP600第15條規定了銀行確認相符交單的法律後果。依據該條規定,開證行在確認相符交單後,必須予以承付。

如有保兑行,保兑行應必須議付或者承付,並將單據轉遞給開證行。其他指定銀行在確認相符交單並議付後,應轉遞單據至開證行或保兑行,但其並無必須議付的義務。

如果銀行在審單時認為受益人提示的單據與信用證中的條款與條件、UCP慣例中所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並不一致,可確認交單不符。針對受益人提交的瑕疵單據,UCP600第16條給銀行提供了兩種選擇,一種是“自行決定聯繫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另一種是“直接拒絕承付併發出拒付通知”。

為了保證國際貨物交易的順暢,無論受益人交單時銀行從受益人處得到如何的指示,銀行在確認不符交單後都可以主動聯繫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雖然本規定並非銀行的義務,實務中銀行出於為受益人利益考慮一般會主動聯繫申請人放棄不符點。

然而,銀行留存單據聯繫申請人,在申請人放棄不符點之前,仍有權自主決定退回單據,無需交單人的同意。確認交單不符後,銀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發出拒付通知。

即便在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後,銀行仍有權決定拒付。

3.信用證的審證結果是怎樣的

銀行應在嚴格相符原則下,審核提示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中的條款與條件、本慣例中所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一致;並且在一定期限內,銀行必須給出審核單據的結論,即確認相符交單或者確認交單不符。

UCP600第15條規定了銀行確認相符交單的法律後果。依據該條規定,開證行在確認相符交單後,必須予以承付。

如有保兑行,保兑行應必須議付或者承付,並將單據轉遞給開證行。其他指定銀行在確認相符交單並議付後,應轉遞單據至開證行或保兑行,但其並無必須議付的義務。

如果銀行在審單時認為受益人提示的單據與信用證中的條款與條件、UCP慣例中所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並不一致,可確認交單不符。針對受益人提交的瑕疵單據,UCP600第16條給銀行提供了兩種選擇,一種是“自行決定聯繫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另一種是“直接拒絕承付併發出拒付通知”。

為了保證國際貨物交易的順暢,無論受益人交單時銀行從受益人處得到如何的指示,銀行在確認不符交單後都可以主動聯繫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雖然本規定並非銀行的義務,實務中銀行出於為受益人利益考慮一般會主動聯繫申請人放棄不符點。

然而,銀行留存單據聯繫申請人,在申請人放棄不符點之前,仍有權自主決定退回單據,無需交單人的同意。確認交單不符後,銀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發出拒付通知。

即便在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後,銀行仍有權決定拒付。

4.請問信用證的審證方法是什麼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打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幷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繫,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範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 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 貨物説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繫銀行或通知行諮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當然還有很多方面要審核,其實實際過程中,首先是按照條款比對UCP進行初審,然後審核單據的條件,以及時間,這期間,經驗是很重要的,不是規則和理論的東西!

5.請問信用證的審證方法是什麼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打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幷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

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

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繫,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範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 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 貨物説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繫銀行或通知行諮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當然還有很多方面要審核,其實實際過程中,首先是按照條款比對UCP進行初審,然後審核單據的條件,以及時間,這期間,經驗是很重要的,不是規則和理論的東西。

6.信用證的審證要點有哪些

(一).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

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證或該項付款保證是存在缺陷問題的: 1.信用證明確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證由於毋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隨時撤消或變更,應該説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證的,對於此類信用證,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證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證是否可以撤消,按 upc5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應該保兑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兑; 3.信用證未生效; 4.有條件的生效的信用證;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證後才能生效”。 5.信用證密押不符; 6.信用證簡電或預先通知; 7.由開證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證; 8.由開證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二).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特別注意下列情況: 1.信用證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後若干天內或見票後若干天內付款等情況。對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貴司的要求. 2.信用證在國外到期. 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 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 由於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在國內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據地區遠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證中的裝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將裝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制單結匯。 (三).檢查信用證受益人和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準確。

受益人應特別注意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與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稱和地址內容相一致.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寫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確?在填寫發貨票時照抄信用證上寫錯了的買方公司名號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稱不正確,將會給今後的收匯帶來不便。 (四).檢查裝期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證規定裝期的運輸單據將構成不符點,銀行有權不付款. 檢查信用證規定的裝期應注意以下幾點: 1.能否信用證規定的裝期內備妥有關貨物並按期出運;如來證收到時裝期太近,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與客户聯繫修改。

2.實際裝期與交單期時間相距時間太短; 3.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出運的時間和數量,應注意能否辦到,否則,任何一批未按期出運,以後各期即告失效; (五).檢查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交單。 如來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若干天,如果過了限期或單據不齊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付款。

交單期通常按下列原則處理: 1.信用證有規定的,應按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向銀行交單; 2.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21天; 應充分考慮辦理下列事宜對交單期的影響: 1.生產及包裝所需的時間。 2.內陸運輸或集港運輸所需時間。

3.進行必要的檢驗如法定商檢或客檢所需的時間。 4.申領出口許可證/FA產地證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5.報關查驗所需的時間。 6.船期安排情況。

7.到商會和/ 或領事館辦理認證或出具有關證明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8.申領檢驗證明書如SGS驗貨報告/OMIC LETTER或其他驗貨報告如客檢證等所需的時間。

9.製造、整理、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文件所需的時間。 10.單據送交銀行所需的時間包括單據送交銀行後經審核發現有誤退回更正的時間。

(六).檢查信用證內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證是以電傳或電報拍發給了通知行即“電訊送達”,那麼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註明,並寫明是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 500號即<<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那麼,該電文是可以被當作有效信用證執行 (七).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證一般是通過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給受益人的。這種方式的信用證通知比較安全,因為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通知行應對所通知的信用證的真實性負責;如果不是這樣寄交的,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特別注意: 1.信用證是直接從海外寄給您單位的,那麼您單位應該小心查明它的來歷。

2.信用證是從本地某個地址寄出,要求您單位把貨運單據寄往海外,而您單位並不瞭解他們指定的那家銀行。 對於上述情況,應該首先通過銀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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