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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除失信名單

怎麼解除失信名單

解除失信名單的方法如下:
1、主動向相關部門申請解除;
2、失信人員被納入失信名單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後,可提前申請解除;
3、與申請人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義務者可提交撤銷申請;
4、等待自動解除,一般期限為2年;
5、可向法院申請消除。
被納入失信人名單的後果如下:
1、將會被凍結和劃扣失信人財產、住房將被拍賣,乘飛機坐火車、購房都是不行的。凡是各種有關高消費的活動統統會被限制,而且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都是會被禁止,失信人在名單期間,不得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
2、對失信人的被選舉權也會產生影響。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將會被判刑。
綜上所述,想要解除失信名單,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並逐步提高個人信用度,以此來獲得更好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同時,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再違反信用規定,以免再次被列入失信名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標籤: 失信 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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