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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老師不良行為

教師不良行為舉報渠道及禁止行為概述:通過電話、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可舉報教師不良行為。禁止行為包括索要財物、參加影響考試的宴請、參加學生安排的娛樂活動、讓學生支付個人費用、向學生推銷商品獲取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教師應遵守法律、職業道德,貫徹教育方針,關心學生髮展,制止有害行為,提高教學水平。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法律分析

可以通過撥打教育系統公開舉報電話,登錄教育局相關熱線網站反映問題,進入各省市教育局微信公眾號對老師不良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存在以下6種嚴禁的行為的,都可以舉報,

1.嚴禁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2.嚴禁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的可能影響考試、考核評價的宴請。

3.嚴禁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旅遊、健身休閒等娛樂活動。

4.嚴禁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

5.嚴禁通過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獲取回扣。

6.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160;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結語

通過撥打公開舉報電話、登錄相關熱線網站、使用教育局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可以對教師的不良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禁止索要財物、參加可能影響考試的宴請、參加由學生及家長支付費用的娛樂活動、讓學生及家長支付個人費用、向學生推銷商品獲取回扣以及利用職務獲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都可以進行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教師有義務遵守法律、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關心學生髮展,制止有害行為,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二章 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修正):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舉報老師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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