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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拆遷有哪些法律知識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

法律主觀: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徵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 停產停業損失 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注意,這裏沒有強調被徵收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出讓土地還是劃撥土地,該條例名稱已經明確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 ,即無論還是劃撥,還是出讓的土地,均按貨幣補償的基準價格為依據,結合房屋成新、結構、裝飾裝修成本由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出價值予以補償。我們這拆遷出讓土地的房子賠償加一起大概兩萬五一平,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也同樣25000左右一平方。是不是出讓土地的房屋產權人吃虧了,不是,而是出讓土地的產權人還有一套補償機制。出讓土地的產權人出讓土地與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簽訂了 土地出讓合同 ,支付了 土地出讓金 ,因國家徵收土地出讓合同 沒有實際履行 完,出讓土地房屋產權人依據土地出讓合同中止的條款與土地出讓方(政府)另行協商沒有到達合同實際期限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的返還或者部分返還的問題,專業説就是土地出讓行政合同中止引起的行政合同變更的問題,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對於拆遷有哪些法律知識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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