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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發包方應當履行的義務是什麼?

工程發包方的義務和權利:發包方需提供設計資料、準備工作、材料等,並支付價款和接收工程;發包方有權檢查工程質量、驗收工程,並要求施工人修理或返工。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和第七百九十九條。

法律分析

一、工程發包方遵守的義務有哪些

1、工程發包方遵守的義務:提供設計依據資料;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進行外部協調工作;建設工程竣工後組織驗收;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發包人的權利有哪些

1、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以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2、承包人沒有通知發包人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3、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應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票標準進行驗收;

4、發包人對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結語

工程發包方的義務包括:提供設計依據資料、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進行外部協調工作、組織建設工程竣工後的驗收、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支付價款並接收工程。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和第七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發包人與監理人應簽訂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有權進行工程檢查,驗收合格後支付價款並接收工程,對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要求施工人修理或返工改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第二節發包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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