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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工会意见 解除劳动合同须

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意见重要,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企业不景气是否能裁员?

企业不景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

二、什么情形下单位可以裁员

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根据法律规定疫情期间辞职可以吗

根据法律规定疫情期间辞职可以,疫情期间无法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是有效力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解除劳动合同须 征求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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