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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绵阳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1.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

2.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3.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4.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4、刻章;

6.5、办理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

7.6、设立基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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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体户营业执照流程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 个体户开业登记 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

首先,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二)到办理刻章手续,刻章

(三)到银行开户 经营者将所拥有的资金存进自己选定的银行并开设银行帐户。

(四)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个人税务登记表》,附带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企业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全国统一代码证、法人证书及企业公章,到地方税务局领取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表》,领取微机编码及纳税专户帐号。再带《企业税务登记表》及上述附属资料到市局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个体户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1、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如下:

(1)先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2)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3)提交所需资料,经核准后就可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了,一般7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行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户营业执照是指由工商局核发的,能够证明个体经营者被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凭证。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

1、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的工商所,到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成立行政中心的,一般去中心办理。

2、给自己的店铺取好名字,名称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填好下面的表格,申请名称核准。

3、名称通过后,进行开业登记申请,填好表格,工商部门就可以进行设立登记的受理了。

4、如果是代办,还需填委托书。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一般只需三个工作日,如果效率比较高的单位,当天就可以拿到执照了。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材料:

1、由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

4、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类型(组成形式)、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在绵阳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流程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九条 有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网站,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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