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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不记名背书怎么写

1.什么是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国外的票据实践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空白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一般采取三种方式: (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不记名背书怎么写 什么是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否则汇票和本票无效;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所以,我国的票据一律实行记名背书的方式,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转让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使票据流通所有的经手之人,在票据上都有比较确切的记录。如果背书时只记载背书人名称而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就会造成背书的不连续,影响其后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

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2.有谁知道,非转让背书的格式是怎么写的呀

1.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3.背书的背书方式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与海运提单的背书的区别和关系看: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被保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补偿权。所以在货物出险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单的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货权。

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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