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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強制傳喚的手續是怎樣的

公安進行強制傳喚之後,一般是不需要補辦傳喚證的。一般來說在詢問筆錄中寫明清楚具體情況就可以了。

補辦強制傳喚的手續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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