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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定義是什麼?

股份公司的定義是什麼?

股份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具有發行股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等特徵。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等額股份構成註冊資本的企業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票可以公開發行和交易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解散需要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式。

法律分析

一、股份公司屬於什麼企業

股份制企業是單獨的企業型別。企業分類:合資、獨資、國有、私營、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責任等。股份制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願結合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股份制企業的特徵主要是:①發行股票;②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③具有風險承擔責任;④具有較強的動力機制。

二、股份公司的特點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的企業法人。

其特點是:

(1)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

(2)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經批准,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4)股票可以交易與轉讓;

(5)股東不得少於規定人數,每股有一表決權,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6)公司應公開經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

按股票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又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三、股份注意事項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瞭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式,手續複雜。

結語

股份公司是股份制企業的一種,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願結合的企業組織形式。股份公司的特點是資本總額平分為股份,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並可交易與轉讓。股份公司按股票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 份 發 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二節 股 份 轉 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登出。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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