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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的釋出時間是 教師資格條例

教師資格條例 實施辦法的釋出時間是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於2000年9月23日釋出實施。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對相關部門在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起到指導性意義。
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有利於優化教師隊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將大大推動未達到資格標準的教師努力提高自身素質,使教師隊伍進一步優化;有利於吸引其他行業優秀人才通過取得教師資格到學校任教,拓寬師資來源渠道。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有利於提高教師的地位。
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有利於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實行教師資格制度,體現了教師職業的特點和它的嚴格性,有利於教師任用走上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許可權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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