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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方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方式

1、建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建立檔案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傳達的文化資訊記錄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將其納入到檔案系統中,運用檔案學理論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實施檔案化的管理和保護,以使作為文化和記憶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應有的關照和重視。

2、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產關係一個民族的文化與精神的傳承,較之有形遺產而言,如指間之沙,稍有不慎,就會流失於指縫。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它記錄著中華民族生息繁衍的歷史,凝結著中華民族的精神。

3、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歷經數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它長期產生,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受歷史條件、經濟形態、生產、生活方式及群眾思想觀念的侷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時代與階級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礫玉石,亦有殘渣敗絮;既是精神動力,亦是沉重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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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方式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法:

1. 口頭傳承:通過口頭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技能、傳統等傳遞給後代。這包括師徒傳承、家族傳統等形式,通過親身經驗和口述來傳授。

2. 錄音錄影:利用現代技術,使用錄音、錄影等裝置記錄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演唱、舞蹈等活動,以便後代能夠觀看、聆聽,並學習和傳承相關技藝和知識。

3. 文獻記載:通過書寫、記錄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資訊、知識、傳統等儲存下來。這包括編纂專門的書籍、檔案、研究論文等,以便後人可以學習、研究和傳承。

4. 傳統節慶活動:舉辦傳統節慶活動,如廟會、民俗遊行、戲曲表演等,讓人們親身參與和體驗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而增加對其的認知和傳承意識。

5. 建立機構和培訓專案:建立相關的機構和培訓專案,如文化中心、學校、培訓班等,為有興趣學習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提供培訓和學習機會。

6. 社群參與和傳承:通過鼓勵社群居民參與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成社群共同關注和保護的氛圍。可以組織相關的活動、工作坊、講座等,讓社群居民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和傳承工作。

這些儲存方式的綜合應用可以有效地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確保其在現代社會中得以傳承和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方式

建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建立檔案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傳達的文化資訊記錄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將其納入到檔案系統中。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長期產生,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受歷史條件、經濟形態、生產、生活方式及群眾思想觀念的侷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時代與階級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礫玉石,亦有殘渣敗絮。

1、建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建立檔案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傳達的文化資訊記錄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將其納入到檔案系統中,運用檔案學理論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實施檔案化的管理和保護,以使作為文化和記憶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應有的關照和重視。

2、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產關係一個民族的文化與精神的傳承,較之有形遺產而言,如指間之沙,稍有不慎,就會流失於指縫。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它記錄著中華民族生息繁衍的歷史,凝結著中華民族的精神。

3、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歷經數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它長期產生,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受歷史條件、經濟形態、生產、生活方式及群眾思想觀念的侷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時代與階級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礫玉石,亦有殘渣敗絮;既是精神動力,亦是沉重的包袱。

非遺保護與傳承的措施

法律分析:1、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專案建立完整的檔案;

2、儲存:用文字、錄音、錄影、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物件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儲存併合理利用;

3、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群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4、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瞭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5、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儲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七條 申報專案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專案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儲存:用文字、錄音、錄影、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物件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儲存併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群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瞭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儲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13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方式不包括:(單選)認定記錄建檔封

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方式不包括封存。

資料補充: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的有關規定。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儲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儲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儲存工作。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儲存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法律分析: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要措施:開展普查,用現代化手段真實、系統、全面地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檔案和資料庫;制定標準,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儲存和傳播工作;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探索動態整體性保護方式;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專家諮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大力培養專門人才;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教學和宣傳展示,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第四條 完善調查記錄體系。開展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完善檔案制度,加強檔案數字化建設,妥善儲存相關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專業記錄水平,廣泛發動社會記錄,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和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全面系統記錄。加強對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整合共享,進一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依法向社會開放,進一步加強檔案和記錄成果的社會利用。

第五條 完善代表性專案制度。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代表性專案分類體系。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專案名錄體系。加強代表性專案存續狀況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夯實代表性專案保護單位責任,加強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加強與代表性專案相關的文化空間保護。積極做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專案的申報和履約工作。

衍生問題:

什麼事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遊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的有關規定。

該如何保護皮影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皮影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1.保護:加強對皮影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和支援,以確保其持續傳承。

2.傳承教育:通過開展相關的傳承教育活動,傳授皮影製作技藝和文化內涵,激發民間對皮影文化的關注和愛好。

3.科學儲存:採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專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儲存中心,進行皮影材料和製作技藝的科學儲存和修復。

4.市場開發:基於皮影文化的獨特價值和市場需求,開發相關的皮影藝術衍生產品和文化創意產品,推動其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的共同提高。

綜上,保護皮影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保護、傳承教育、科學儲存和市場開發等多種措施的共同努力,力爭使皮影文化傳統得以弘揚並得到保護,不斷推動其在當代社_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1)名錄與傳承人的統一認定機制。保護名錄是確定傳承人的重要依據,傳承的確定應與名錄的確定相關聯或統一,而不是相互分割。對列入名錄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應當明確指定代表性傳承人並採取措施支援、幫助其實現傳承。

(2)專家委員會評定機制。必須從法律上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具有代表性的專家委員會評定機制,明確規定其職責、評定標準和評定程式,以專家委員會的評定為依據,並予以公示後確認。

(3)保障機制。即為支援、幫助傳承人從事傳承活動所提供的保障措施,包括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場所、提供財政資助、授予榮譽稱號、利用公共傳媒、公共文化機構宣傳、展示和交流、開展學校教育傳承、促進國際國內交流等。

(4)責任機制。對傳承人來說,在被確認為傳承人或團體並享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包括財政支援的同時,法律也必須確認其擔負起保護和傳承自己所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務,即有效地履行保護職責,有義務和責任將其傳承給後人,貢獻給社會。(5)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目前,建立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十分必要和急迫,這也與傳承益保障密切相關。應當積極研究,通過單法相應妥善解決。

如何對非遺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非遺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一種源遠流長的記憶、傳承、活化的文化藝術基因,是自古以來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它體現了中華民族特有的文化藝術形態和文化個性,是凝聚和感染各民族間團隊的重要動力。對於合理保障非遺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中華傳統文化的傳承,大家一定要正確認識其中的關鍵性現實意義和存在的不足,以便找到更為有效、合理的解決辦法。

第一,關於非遺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意義。

伴隨著國際保護非遺文化財產的潮流在日益高漲,我國對非遺文化財產的保護也日益重視。我們的國家擁有非常豐富的非遺文化遺產,中華文化五千年文明行為文化藝術博大精深,讓我們留下的非遺文化遺產是寶貴的精神食糧。

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人與人之間追求完美的總體目標是構建和諧社會,同時,也是社會發展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建設和諧社會必須以和睦相處的文明行為作為建設的表徵,和睦相處的文化藝術不可能一成不變地與中華傳統文化融為一體,在我國建設和睦相處的文化藝術基本是優良的非遺文化財產。非遺文化財產是一種豐富而又新鮮的文化資源,此外,它還具有社會和諧、社會認同的功效和使用價值,具有社會認同感。

第二,非遺文化遺產保護是我國中華民族文化復興的重要途徑。

世界範圍內的主流文化之一,就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文化創新,但近年來,在我國民間文化中的知名度卻在逐漸下降。目前由於世界經濟一體化,兩國之間的聯絡得到了加強,並進一步擴大了國際間的合作與交往。那麼在這樣的自然環境下,我國民間文化如何能夠持續保持其獨特性,是大家面臨的一個重大難題。

在我國各民族多元的文化資源中,是文化藝術與時俱進的原動力,在多元的條件下,文化傳承與新興文化的創造,是根據不同的文化藝術之間的交流,並在不同的民俗文化中基本消化吸收精粹,建立起來的。非遺文化財產是各民族所特有的,最能反映出各民族民俗文化的多樣性。因為每個中華民族的文化藝術都是多元的,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係都是多元的,所以 ,規定大家應該立足於子孫後代的利益,對每個中華民族的多元文化藝術進行整理,消化吸收精粹,使非遺文化財產的保護具有積極意義。

第三,保護非遺文化遺產是傳統型傳統文化發展的必然要求。

歷史悠久、高科技、高品位是非遺文化傳承與發展的基本價值。儲存非遺文化遺產,是承傳於我國中華傳統文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每個人實現中華文化民族復興的必由之路。幾千年來,中國傳統文化積澱了豐富的非遺文化財產,在智慧化的新形勢下,應鼓勵全員參與,進行合理的非遺文化財產維護,從而使中華傳統文化也能逐步得到維護,最終完成獨特的社會主義民主的文藝復興時期。

第四,我國現階段傳統式傳統文化的不足之處。

目前,我國文化藝術由於缺乏自主創新與傳承,正面臨著內外部的雙重危機。外部,世界各國都會高度重視佔領文化藝術的主導權,在中國綜合國力的市場競爭中,創新能力的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外部,則會從內部,伴隨著外來文化藝術在我國各個文化藝術行業的滲透,促使部分民眾早就開始盲目崇拜和依賴流行文化,徹底喪失了文化的強權和主動權,對中華民族自身的傳統文化逐漸生疏。如果這樣長期下去,就有可能使中華文化失去其原有的中華傳統文化特色。

由於傳統型基本理論社會道德長期遭到破壞,導致繼承工作不能順利開展。傳記中存在有關人士的困惑,

亦指老人遠去,無青壯年繼承者。傳統傳統文化必須有傳統者,傳統者的責任就是看中有塑造使用價值的人,對他們進行學習、訓練和訓練,這樣才能把傳統型傳統文化傳承下來,這也對傳承和維繫中華傳統文化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非物質文化遺產 當今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和重要性

文化教育出現了重文輕教的局面。“重理輕文”的局面在中國很多地方都存在,不管是普通高中的班集體,還是文科、理科、工科等專業,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因為有很多人都是會覺得理科專業才有前途的,學文科類就是百無聊賴,這種學習方式和意識,對我國社會發展的趨勢有很大的負面影響,而且還比較嚴重地阻礙了我國社會發展的和諧發展趨勢。

在我國絕大多數地區,人們對中華傳統文化傳承的認識還不夠充分。廣大地區性機構和個人對中華傳統文化傳承的認識還不夠深刻,各地區性單位對中華傳統文化傳承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效益認識不夠充分,對中華傳統文化傳承與非遺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專業知識掌握不夠充分,有些人甚至把非遺文化財產與風景名勝掛上等號,他們只對一些網路熱點的新聞報道和極具爭議性的惡性事件感興趣,對某些考古新發現仍然不夠重視。

第五,傳承傳統文化的重要途徑。

全面、準確地理解中華傳統文化。先要腳踏實地,先要聯絡實際,先要切合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先要把優秀中華傳統文化的發展歷程,以及它所要做的工作,與科學研究的工作保持一致。其次,在新形勢下,大家要始終堅持馬列主義的人生觀和科學的方,充分發揮黨和國家的先鋒隊表率作用,努力把中華傳統文化的傳承簡單化,以便於大家學習、評價和繼承。

對中華傳統文化進行準確的科學研究評價。必須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觀點,以認真細緻的科研態度對待中華傳統文化。首先是站在歷史的時間點來看待中華傳統文化,以及對歷史名人的評價。其次是站在當代立場,以當代的科學研究觀去考察中華傳統文化,將歷史時代和當代兩個角度統一起來,這樣,才能對中華傳統文化進行客觀的科學研究辨析和選擇。

總結,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傳承和發展我國民間文化的關鍵。所以 ,我們要努力拼搏,讓祖先們留下的非遺文化遺產得以儲存,讓中華傳統文化得以傳承。綜上所述相信大家也都瞭解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那就讓我們去好好保護它們吧。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儲存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三條 保護、儲存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傳承、研究等各類專業人才。第五條 縣級以上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儲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研究、傳承、傳播、瀕危專案搶救等保護、儲存工作和代表性傳承人扶持。第六條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在同級文化主管部門領導下,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儲存工作。

鄉鎮、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儲存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儲存,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文化館(站)、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支援。第八條 各級應當鼓勵和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

鼓勵和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進行資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第九條 縣級以上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第十一條 省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規劃,經省批准後組織實施。

省轄市、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規劃,經本級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工作規劃和保護、儲存工作的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對相關部門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時,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相關部門也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鼓勵和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法是什麼

1、全面推進普查工作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眾多種類,在進行保護工作的時候可能出現遺漏忽略現象,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可以首先進行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在這之前應該做的是對文化進行分門別類的劃分,根據其性質特點以及地域環境的不同進行分類。接下來根據不同種類安排不同工作人員小組進行,在此之前還要對於普查工作進行流程計劃,確保其可以順利進行。

2、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四級名錄體系

為了切實做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避免保護工作走過場的形式主義,部分借保護工作的名義將文化商業化的現象產生,在保護工作的時候建立四級名錄體系,就是國家、省、市、縣級四級名錄,形成從上到下的一個保護體系,國家的措施可以有效傳達到下級部門,並且可以有效實施,從而真正達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目的。

3、認定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是一種發展著的文化形式,其載體是人,因此為了真正做到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工作,就要加強其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這就要求及其相關部門要支援遺產的傳承人以合理合法的形式組織的傳習活動,經過這些活動的開展,讓更多的人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另外要做到的就是儘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發展成為團體的形式,這樣一來可以增大文化的傳承性和影響力,使得文化產生更加深遠的影響。

4、建設生態保護區、實現文化生態的整體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周圍的生態環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其產生和傳承都是生態環境的另一種表現方式,因此在保護的過程中為了儘可能本真性的進行傳承,就要採取建設生態保護區、實現生態文化的方法,要做到點其實是有一定難度的,因為環境較其他物質可控制較差,並且大的自然環境本身就很難控制,但是將環境空間縮小,在一個區域性的環境中這種難度就會降低很多,在小範圍的環境中,根據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採取不同的保護措施,使得其可以繼續發展較長時間,並儘可能產生更大的影響,這樣一來,就可以做到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區,使得其可以立體發展。

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方式不包括

繼承發展和創新。非物質文化遺產要批判繼承,古為今用,注入時代精神,適應時代要求。創新內容與形式,運用現代傳媒手段。利用各種傳播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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