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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孩子受教育權利違反了什麼法律

一、剝奪孩子受教育權利違反了什麼法律

子女自己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父母不會被罰款的,會根據對其父母進行批評教育,讓父母正確引導孩子復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教育法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依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在法律關係中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教育法規定了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構成行政違法而應當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我國現行的教育法的相當一部分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一方,調整教育活動中的行政關係,具有行政法的屬性,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就帶有行政違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責任是違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種法律責任。

根據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

(1)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本機關違法的工作人員,或行政監督機關對行政系統機關工作人員所施行的紀律上的懲戒措施。

根據1957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失職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a.違反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決議、命令、規章、制度的;

b.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c.違反民主集中制,不服從上級決定、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

d.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e.撥弄是非,破壞團結的;

f.喪失立場,包庇壞人的;

g.貪汙盜竊國家財產的;

h.浪費國家資財,損害公共財務的;

i.濫用職權,侵犯人民群眾利益,損害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聯絡的;

j.洩露國家機密的;

k.腐化墮落,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

l.其他違反國家紀律的行為。

行政處分的具體方式,包括以下幾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

(2)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其他組織,對違反特定的行政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當事人給予的一種懲戒、制裁措施。它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其他組織進行管理、履行維護公共秩序職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a.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行為。這一點使它與民事處罰、刑事處罰相區別。因為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

行政處罰雖然是由行政機關作出,但並不是任何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是一種職權。只有法律、法規規定享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才能進行行政處罰。[page]

b.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處罰。這一點使它與行政處分相區別。

c.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的處罰。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就不能處罰。

d.行政處罰所採取的只能是行政制裁。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那些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行政上的違法行為一旦超出行政的範圍、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應給予的是刑事制裁。

按照行政處罰的內容,行政處罰可以分為精神罰、財產罰、人身罰和行為罰等。

精神罰,是一種影響名譽的行政法律責任承擔方式。它包含有財產性和人身自由的性質,其目的在於引起違法者精神上的注意。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報批評、消除不良影響等。

財產罰,是要求違法者承擔財產上的責任,即以經濟手段懲罰其所從事的違法行為。其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繳納懲罰性和補償性費用等。

行為罰,是一種剝奪或限制行政違法者特定的行為能力的處罰方式。其主要形式有:停止生產、暫停營業、限期整頓、關閉企業;吊銷許可證、停止或緩發許可證、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扣留或吊銷職務證書、駕駛執照;取消資格;責令返回不合格產品等。

人身罰,是對行政違法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如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2.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違反教育法的規定,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係或人身關係,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是一種以財產責任為主要內容的責任。

《教育法》第81條對違反教育法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

3.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實施的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同時又觸犯了刑法,達到犯罪程度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這種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刑事制裁即刑罰。

《教育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對挪用、剋扣教育經費和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作了規定。《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7章規定對下列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2)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3)侵佔或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裝置情節嚴重的;(4)侮辱、毆打教師、學生情節嚴重的;(5)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6)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page]

在對以上各種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時,情節嚴重是必要條件,但在不同的行為中,其含義是不同的。

在實踐中,對於某一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不限於一種,例如可以在追究行政責任的同時,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或民事法律責任,三種形式也可以並處。如對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教師,可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追究其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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