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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借款離婚是否償還

夫妻之間借款離婚是否償還

婚內債權債務關係可以成立,如果夫妻之間對財務有明確約定,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

婚內債權債務雙方借貸關係可以成立,。即此種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或離婚後,另一方可以要求清償。

一、法律上關於如何放棄婚內共同財產

自願放棄婚內共同財產的法律效力是受保護的。法律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一方、或者共同所有的。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夫妻之間可以打財產案嗎

夫妻之間可以打財產案。若夫妻本身已經約定了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或者夫妻有個人婚前財產,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錢;而出借的款項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並出具借條,那麼該借條參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條,就是有效的。另一方需要跟進具體情況予以返還。婚內借條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

1、認定為對夫妻財產的處分有效。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夫妻共有,但是也規定了夫妻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婚內約定,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夫妻間在婚內打的借條,可以認定為對婚內財產的約定。因此,可以認定為婚內借條是有效的。

2、存在借款事實有效。

若夫妻本身已經約定了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或者夫妻有個人婚前財產,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錢,而出借的款項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並出具借條,那麼該借條參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條,就是有效的。另一方需要跟進具體情況予以返還。

3、不存在借款事實無效

有借條,就需要存在借款事實。若並未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那麼借條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對於主張婚內借條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出借了個人所有的款項給另一方的證明,以及該款項的來源等證明證據。對於主張婚內借條無效的一方,應該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借條是威脅或者強迫的情況下出具的等證明證據。

在實踐中,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採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三、民法典中婚內能否進行財產分割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進行財產分割,婚內對財產分割的,要簽訂分割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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