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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 坦白和自首的區別

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 坦白和自首的區別

1、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

坦白和自首的區別 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
1.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

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基於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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