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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發回重審的具體法律規定

發回重審的法律規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違反法定程式,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第二審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判決時,應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法律分析

關於發回重審的具體法律規定: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拓展延伸

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的程式及要求

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的程式及要求是指在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當法院認為原判存在重大錯誤或違法情形時,可以將案件發回重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回重審需要經過以下程式:首先,法院應當作出發回重審的決定,並明確指出發回重審的理由;其次,法院應當將發回重審的決定送達給被告、原審辯護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最後,被告在接到發回重審決定後,可以就案件重新進行辯護和申訴。同時,發回重審還有一些要求,如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法院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確保公正、公平的審判。此外,法院還應當充分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利,確保其能夠充分發表意見和提供證據。總之,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的程式及要求旨在糾正原判中的錯誤,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關於發回重審的具體法律規定已明確。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原判決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應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然而,一旦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時,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因此,在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根據具體情形進行不同的處理,維持原判決、改判、撤銷或發回重審。這些程式和要求旨在確保司法公正,糾正錯誤判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審程式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複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設定和職權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階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核准的死刑案件。

刑事訴訟發回重審的具體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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