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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經濟糾紛訴訟費是起訴方交嗎

民事經濟糾紛訴訟費是起訴方交嗎

一、民事經濟糾紛訴訟費是不是起訴方交

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訴訟費用由起訴方預交,但並不一定由起訴方承擔,如果是債務糾紛、違約糾紛等的訴訟費用,一般則敗訴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二、民事訴訟費用的承擔

(一)、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訴訟費用負擔的其他情形:

1、二審改判,訴訟費負擔二審法院改變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一審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2、法院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承擔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3、再審的訴訟費負擔

(1)依照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式,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

(2)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由敗訴方負擔規定負擔。

(3)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4、離婚案件訴訟費負擔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5、撤訴案件訴訟費負擔

(1)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6、減少訴訟請求的訴訟費負擔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7、督促程式訴訟費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8、公示催告訴訟費負擔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9、申請執行訴訟費負擔

(1)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2)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10、申請保全訴訟費承擔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1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認定仲裁協議效力訴訟費負擔撤銷仲裁裁決或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費,由法院依照誰敗訴誰負擔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三、訴訟費用包括哪些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

(二)申請費。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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