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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交易有哪些方式?

股權交易有哪些方式?

股權轉讓的形式有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等。此外,還有其他分類,如退股等,屬於強制轉讓。

法律分析

股權轉讓的形式:

1、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

這是根據股權轉讓在《公司法》上有無規定而作的劃分。普通轉讓指《公司法》上規定的有償轉讓,即股權的買賣。特殊轉讓指《公司法》沒規定的轉讓,如股權的出質和因離婚、繼承和執行等而導致的股權轉讓。

2、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這是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外部轉讓,是指部分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

這是根據標的在轉讓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劃分。部分轉讓指股東對股權的一部分所作的轉讓,也包括股權分別對二個以上的主體所作的轉讓。全部轉讓指股權的一併轉讓。

4、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

這是根據轉讓所賴以發生的依據而作的劃分。約定轉讓是基於當事人合意而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出讓等。法定轉讓是依法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繼承等。

5、其他分類

例如,退股是基於司法權而發生的,具有強制性,可被視為一種強制轉讓。

拓展延伸

股權交易的常見方式及其特點

股權交易是指通過買賣股份來實現股權轉讓的行為。常見的股權交易方式包括公開市場交易、場外交易和私募股權交易。公開市場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進行買賣,具有交易透明度高、流動性好的特點。場外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股權交易,交易物件可以是上市公司的非上市股權,具有交易靈活性高的特點。私募股權交易是指通過私下協商的方式進行股權交易,交易物件通常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具有交易靈活性和資訊保密性高的特點。不同的股權交易方式各有特點,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偏好選擇適合的方式進行股權交易。

結語

股權轉讓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等。此外,股權交易方式也有公開市場交易、場外交易和私募股權交易等。不同的轉讓形式和交易方式各具特點,投資者可根據需求和風險偏好選擇適合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二節 股 份 轉 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登出。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 份 發 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標籤: 交易 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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