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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式的責任劃分需要多長時間呢? 交通事故中

交通事故中,一般程式的責任劃分需要多長時間呢?

交巡警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為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所謂簡易程式一般就是指車輛擦掛事故,責任明顯,事故損害後果輕微,這種情況,交巡警在現場勘查完畢就會當場劃分事故責任。但如果事故損害後果較大,事故成因較複雜的道路交通事故,就會進入一般程式,在調查完畢後劃分事故責任。那麼一般程式的責任劃分需要多長時間呢?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一般來說道路交通事故沒有其它特別要求的話,劃分責任的期限是十日;如果是逃逸事故,就是在查獲駕駛人和車輛後十日;如果事故需要檢驗、鑑定,比如車輛檢測、屍體檢驗等等,就是在鑑定結論確定後五日。

查獲逃逸事故駕駛人和車輛好理解,確定檢驗、鑑定結論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你在法定時間內對收到的檢驗、鑑定結論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或重新檢驗、鑑定結論做出來送給你後,就可以認為是確定檢驗、鑑定結論了。至於檢驗、鑑定的時間,我們在上一期交巡警事故扣車裡已經說過了,這裡就不再多說。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案件主要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它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並書面告知當事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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