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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黨員應當予以除名 黨員除名決議怎麼寫

1.哪些黨員應當予以除名

除名通常與其組織處理一併進行。按黨章和有關規定,以下黨員應當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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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

(2)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

(3)被認為是自行脫黨的黨員,由支部大會決定將其除名;

(4)進行黨員登記時,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不予登記,宣佈除名。

除名不是黨紀處分,與開除黨籍有原則區別。

2.黨組織對什麼樣的黨員實行除名

除名,就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

它是黨內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但不是紀律處分。根據《黨章》規定,對有下列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第一,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第二,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第三,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

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關於黨內除名處理報告的寫法:首先,要寫上報告名稱,即《關於對xxx作黨內除名處理的報告》。

其次,要寫清正文內容。正文內容包括被除名黨員的簡歷、作出除名處理的原因、黨支部對其進行教育的情況及本人對自己存在問題的認識態度,支部大會討論的意見及決定。

再次,寫上請求除名的意見;最後,署上被除名黨員所在黨支部的名稱及上報報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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