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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利關係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利關係

1.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是,一方履行義務,一方享有權利的關係。或者雙方互負債權債務的關係。債權債務關係可以因合同的設立、變更、終止而產生,也可因侵權行為等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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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關係中,債權人債務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1、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2)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撤銷的權利。

2、債務人的合法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2)後履行抗辯權。(3)不安抗辯權。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

法律分析:在民間借貸中,必定會出現債權人與債務人,那麼債權人與債務人是什麼關係呢。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是相對的,貸款人是債權人,借款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是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同一個債的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是特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

法律主觀:

債權人指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簡單地說,債務人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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