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農作物有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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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農作物屬於破壞生產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全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個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時具有洩私憤,報復他人等個人目的,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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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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