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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能否將子公司資質用於自身投標? 在投標過程中

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旨在增強投標競爭能力、分散風險、提高專案完工可靠性。聯合體的組成是自願的,聯合體各方需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並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招標人不得強制或限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或行賄。

法律分析

可以。母公司只是分公司的控股公司,這是兩個互相獨立存在的公司。所謂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

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鉅額履約保證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專案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屬於共同註冊並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所稱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結語

總結起來,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組織,旨在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輕各方的履約保證負擔、分散投標風險、彌補技術力量不足並提高專案完工的可靠性。聯合體的組成是自願的,各方應具備相應能力和資格條件,並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投標人應遵守公平競爭原則,禁止串通投標、行賄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專案。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專案,也不得將中標專案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專案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專案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專案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專案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專案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專案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標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在投標過程中,母公司能否將子公司資質用於自身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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