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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離婚要備案嗎

少數民族離婚要備案嗎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並依法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備案即可;如果通過協商的方式無法解決,可以到法院依法進行訴訟離婚。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登記離婚,亦稱協議離婚,是指具有離婚合意的婚姻當事人雙方,通過婚姻登記程式解除婚姻關係。婚姻當事人雙方具有離婚合意的,即可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是雙方自願;二是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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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對女方是少數民族的政策是什麼

從下面的論述和法律連結希望能給你啟示。

《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法的實施》

第一節 民族婚姻家庭關係及其立法

一、民族婚姻家庭的特徵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數民族在民族內、少數民族之間、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婚姻和各種不同型別的家庭關係。包括結婚、離婚、復婚、扶養、監護、收養等。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徵:(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體中,雙方或一方為少數民族。(2)民族婚姻家庭關係的內容具有明顯的民族特色。我國目前共有56個民族。各少數民族都有不同的生產條件、傳統文化、生活方式、宗教和風俗習慣。這些獨特的、有別於其他民族的社會生活決定了其婚姻家庭生活內容的較大差異。(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強烈的地方特色。我國少數民族分佈在全國各地,具有散居多、聚居少的特點,主要是在邊疆地區較為集中。由於各民族人民生活的社會環境和地理區域不同,民族婚姻家庭往往表現出濃郁的地方特色。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支系之間、居住在不同區域的同一少數民族間,婚姻家庭的生活內容和形式也不盡相。(4)民旆婚姻家庭具有強烈的傳統習俗特色。民族婚姻家庭從內容到形式,各方面特別受制於各自民族特有的婚姻家庭的傳統習俗和倫理道德。二、國家對處理民族婚姻家庭問題的一般要求根據國家民族,我國處理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問題應從總體上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不同民族間的通婚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我國各少數民族對不同民族通婚的態度不盡相同。各民族之間有的有通婚的習慣,有的是宗教教規不允許與外族通婚,有的則因民族間的隔閡而不許與某種民族通婚。我國法律並不不同民族通婚。根據《》和《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對不同民族間的通婚問題,應以尊重民族習慣、維護民族團結為基本原則。

凡本地區民族自治地方變通或補充《婚姻法》的規定中允許不同民族間通婚的,就應按照補充規定執行。對於補充規定中未規定允許不同民族通婚,而當地的民族習慣或宗教教規又不允許與外族通婚的,則應儘可能說服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尊重民族習慣,不要結婚,以免引起群眾反感和民族糾紛。

若經過做工作,雙方當事人仍堅持結婚的,則應向有關人員宣傳婚姻法,使他們能依法辦事,尊重男女雙方婚姻自由的權利,准予他們結婚。但是,如果該民族習慣要求與本族結婚者須加入該民族或尊重少數民族習俗要求的,原則上應予以遵守。

(二)民族婚姻家庭糾紛的處理原則

對家庭內部成員之間不尊重對方習俗而引起的糾紛,應勸導漢族一方為了家庭和睦相處,遵守對方的習俗。對於其他不同民族間的婚姻家庭糾紛,應從民族團結的原則出發,既要依照婚姻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變通或補充規定辦事,又要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妥善處理。對故意利用婚姻家庭糾紛,影響民族團結的,應予以批評教育。

(三)異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子女的民族從屬問題

依照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有關部委制定的《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確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的),其民族成分在年滿18週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18週歲者由本人確定,年滿20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係、婚姻關係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分。更改民族成分由戶籍部門進行。

三、民族自治地方對《婚姻法》的變通或補充性立法

我國《婚姻法》雖然是適用於全國各民族的法律,但是它的主要內容是針對漢族婚姻家庭的情況制定的。由於少數民族婚姻的特殊性,1980年《婚姻法》第3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這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修改後的《婚姻法》第50條更具體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洲、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常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這種變通或補充規定的立法原則有二:一是必須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二是必須適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以滿足調整民族婚姻家庭關係的需要。

在立法程式了,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組織法》以及《婚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對《婚姻法》作出變通或補充規定的,應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頒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須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區制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從立法狀況看,自1980年我國《婚姻法》頒佈以來,許多民族自治地方先後制定頒佈了貫徹執行《婚姻法》的變通或補充規定。新疆、、寧夏、內蒙古等四個自治區,先後頒行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1980年12月14日自治區五屆三次會議通過,1981年1月1日起與《婚姻法》同時執行)、《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1981年4月18日自治區三屆常委員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1981年6月15日自治區四屆三次會議通過,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1981年9月21日自治區五屆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此外,一些自治州(如四川省的甘孜、阿壩、涼山自治州,青海省的海北、海西自治縣等)、自治縣(如雲南省的孟連、寧蒗、滄源自治縣,青海省的循化、化隆自治縣等)也作了變通或補充規定。這些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民族婚姻法規,加強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設,對當地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起了積極促進作用。

在民族婚姻法規的適用範圍上,民族自治地方執行婚姻法的變通或補充規定的適用範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不盡相同。新疆、、寧夏、內蒙古四個自治區規定只適用於本自治區的少數民族。循化、化隆、孟連、滄源等自治縣規定只適用於本地少數民族中的一般群眾,雙方都是國家職工的,仍按《婚姻法》的規定執行。甘孜、阿壩、涼山等自治州規定既適用於本州的少數民族,也適用於與少數民族結婚的漢族。

第二節 民族自治地方對《婚姻法》的變通或補充規定

瞭解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是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貫徹執行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理解制定變通和補充規定應當以全國性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原則為依據;應當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應當有利於婚姻家庭和社會的文明進步。掌握變通或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定年齡、民族通婚、子女的民族從屬、計劃生育、婚姻家庭習俗的改革等。一、關於基本原則方面的補充規定

(一)堅持實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各民族自治地方在變通或補充規定中都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並針對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作了更為具體的補充規定。例如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願結婚,任何人不得干涉。”“保護寡婦的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干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禁止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寡婦有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干涉。”這些具有針對性的補充規定都貫徹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二)實行一夫一妻制

由於民族習慣和歷史原因,在有的少數民族地區還殘存著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關係。對此,必須加以改革和從實際出發區別處理。自治區規定:“廢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對執行本條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關係,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係者,准予維繫。”對於該條例實施後形成的重婚,則應依法處理,以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四川省的甘孜、阿壩自治州也有類似的規定。

(三)關於實行計劃生育問題

計劃生育是《婚姻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於各少數民族地區自然條件、經濟和文化發展程度,以及人口狀況不同,國家允許民族地區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可以作一些靈活性規定。有的民族地區原來規定對少數民族不提倡計劃生育,後來又根據本地少數民族人口增長較快,已不適應人口與環境、資源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要求,為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素質的提高,修改為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根據少數民族的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計劃生育,須由民族自治地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一般對少數民族的生育比漢族寬,即一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生三個孩子。有的民族地區只宣傳生命科學知識,做好婦幼保健,不作生育數量要求。

二、關於結婚和離婚方面的變通或補充規定

(一)適當降低法定婚齡

我們許多少數民族都有早戀早婚的習俗,青年男女一般在16週歲至18週歲左右就結婚。《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在少數民族地區難以執行。因此,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各少數民族地方的變通或補充規定都把《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降低了兩歲。即結婚年齡變通為男不得早於20週歲,女不得早於18週歲。少數民族男女自願晚婚育的,應予鼓勵。(二)禁止近親結婚變通規定

有些少數民族長期以來盛行只在本民族內通婚的習俗,通婚的範圍比較狹小,近親結婚較為普遍,表兄弟姐妹結婚更是許多民族的習慣。《婚姻法》規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對一些少數民族還需要一個宣傳教育過程,不宜一刀切硬性執行。因此,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作出了某些變通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變通為“大力提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結婚”。寧夏回族自治區變通為推遲到1983年1月1日起執行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三)堅持結婚、離婚必須履行法律手續

由於傳統婚俗和宗教的影響,許多少數民族男女結婚、離婚一般都只按傳統習慣舉行一定世俗儀式或宗教儀式,很少履行法律手續。為對婚姻的成立進行指導和監督,以保護合法婚姻,防止違反《婚姻法》行為的發生,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明確規定:結婚、離婚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禁止用宗教儀式代替婚姻登記。但對各少數民族傳統的婚嫁儀式,在不妨礙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予以尊重。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結婚、離婚必須履行法律手續,禁止一方用口頭或文字通知對方的方法離婚。“禁止以宗教儀式代替法定的結婚登記”。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禁止用宗教儀式代替法定的結婚登記。信奉教的男女結婚,自願舉行宗教儀式的,只能在領取結婚證後進行。”

三、其他方面的補充規定

一些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還結合當地實際,對訂婚、非婚生子女等問題作了補充規定。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禁止未達結婚年齡的男女預先訂婚。”自治區規定:“非婚生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執行。改變全由生母負擔的習慣。”四川省甘孜、阿壩、涼山三個自治區也作了類似的規定。這有利於維護婚姻家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判決。

<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離婚需要報備嗎

法律分析:一般不用的。離婚協議書民政局都有統一的格式,雙方要協議離婚的話,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民政局備案。離婚協議書自民政局發給離婚證的那天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少數民族彝族結婚後有小孩女方要離婚怎麼辦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後,還用去公安局備案嗎?

機關不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辦理結婚,離婚的無需到機關備案,但如果公民需要變更戶口登記中婚姻狀況的,可以持結婚證,離婚證或人民判決書到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離婚協議民政局會有備案嗎?

會有備案,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對離婚事項達成一致簽訂的文書,一式三份,其中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給婚姻登記機關存檔。離婚協議書必須由夫妻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且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完成離婚手續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有且只有兩種離婚方式,分別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攜帶結婚證,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雙方一起到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申請。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經過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後,經婚姻登記機關稽核材料通過即可辦理離婚證,如果冷靜期間夫妻雙方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式。夫妻雙方就離婚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其一方可以提前離婚訴訟,人民經過審理或調解後,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協議會備案到房產管理中心嗎

離婚不需要到房管局備案。也許你是問離婚房產變更問題。離婚時,不論是判決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如涉及到房產的分配,房產的資訊一定要說明得清清楚楚,一字不能錯。離婚後持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再去房管局辦理離異變更。特別提醒:如是協議離婚,協議書一定要有婚姻登記部門的公章!希望我的回答能得到你的採納!

離婚後公安局有備案嗎

一、離婚後有備案嗎

1、離婚後不會有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的備案要在當初辦理離婚登記的民政機關。離婚後要到機關變更戶口簿婚姻狀況的,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是要一致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虛假訴訟向報案有用嗎

虛假訴訟向報案是有用的。虛假訴訟都是在民事訴訟中發生的,在某種意義上屬於被欺騙者、受害人,虛假訴訟罪的啟動者由發起最合適,但由於缺少相應的偵查手段,很難查明案情。所以當事人報案更加有利於查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離婚協議民政局有備案嗎

以下為大家解答離婚協議民政局有備案嗎這個問題。

      有備案。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民政局留檔一份。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56條規定: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

      (二)查驗本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影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影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夫妻離婚孩子民族可以改嗎

夫妻雙方離婚能否更改民族一般各地是不同的,同時也要滿足特定條件才能夠更改孩子自身的民族。一般更改孩子的民族的話,需要到當地民宗進行辦理,當地民族部門要進行稽核,並且開具稽核意見,最後再到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

一、夫妻離婚孩子民族可以改嗎

      夫妻雙方離婚能否更改民族一般各地是不同的,同時也要滿足特定條件才能夠更改孩子自身的民族。

      離婚後孩子改姓名,需要生父生母雙方同意。改姓名是到派出所,改變所屬民族要到當地民宗辦,請到當地民宗辦諮詢改變孩子民族需要的條件,各地差異很大。

      根據《山東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在 18 週歲以內一般不得變更,但規定了 3

      種特殊情況可以更改,其中一種情況就包括離婚再婚的情況。

      辦手續的話時可先向縣級民族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填寫《山東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縣級民族部門出具初審意見,上報市級民族部門核實並出具審批意見。再轉由戶口所在派出所受理辦理變更手續。

二、夫妻離婚怎麼更改孩子的姓名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機關應予以恢復。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夫妻離婚後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方法有:

      1、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變更。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可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離婚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屬於協議離婚的應向辦理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於訴訟離婚的,應向原審備案。

      2、可以向起訴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如果夫妻離婚之後需要更改孩子的姓名的話,必須要徵得夫妻雙方的同意,之後在到派出所進行辦理的。如果一方隱瞞了事實,進行更改孩子姓名的,另一方有權向機關申請恢復原姓名。

涼山彝族結婚後可以離婚嗎?

這個當然是可以離婚的,如果說一方面已經離家出走的話,那沒有辦法,只能等,因為必須要等滿一年,這樣的話才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才可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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