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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減值損失和資產減值損失區別

信用減值損失和資產減值損失區別

信用減值損失和資產減值損失二者主要的區別在於核算的物件。信用減值損失對於應收賬款一類的使用,資產減值損失對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一類的使用。信用減值損失是企業因購貨人拒付、破產、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而遭受的損失。資產減值損失是指企業判斷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而確認的相應損失。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預期信用損失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因此,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後,其發生的壞賬準備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不再通過“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計算金融工具預期信用損失。如果該預期信用損失大於該工具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企業應當將其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根據金融工具的種類,貸記“壞賬準備”等科目。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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