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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的謝絕自帶酒水是否違法

餐廳的謝絕自帶酒水是否違法

商家事先擬定的禁帶酒水告示,應定性為格式條款。

商家制定的這一格式條款明顯屬於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侵犯消費者三權的情形,所以,根據法律規定,這一條款是無效的,違法的。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

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

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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