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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債務判決書在開庭後多久下達

合夥債務,是指於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以其字號或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依據《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債務判決書在開庭後多久下達

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受理法院院長批准。因此,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應在上述審限內審結,出具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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