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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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協議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個人資訊
(二)財產分配
(三)子女撫養問題
(四)老人贍養問題
(五)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甲乙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
(六)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因為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加以解決雙方自願簽定,清楚瞭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
(七)該協議為不可更改協議
(八)補充條款在協議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補充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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