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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單一般多久才消除

失信名單一般多久才消除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字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網際網路上建立主頁,釋出資訊,便於群眾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標籤: 名單 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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