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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一般儲存多少年

人事檔案一般儲存多少年

可在不調動的情況下,一直保留。勞動者辭職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對相關文字進行核查
檔案管理原則上永久儲存,對於辭職、辭退、離職等人員檔案,自員工離職之日起儲存一年後方可銷燬。按規定銷燬的檔案由專人填寫銷燬申請單,經人力資源部部長稽核,報總經理批准,並指定兩人執行銷燬。稽核、批准、執行人員要在銷燬申請單上簽字,並存檔。電子會計檔案的銷燬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資訊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人事檔案是我國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特色,是個人身份、學歷、資歷等方面的證據,與個人工資待遇、社會勞動保障、組織關係緊密掛鉤,具有法律效用,是記載人生軌跡的重要依據。記錄一個人的主要經歷、政治面貌、品德作風等個人情況的檔案材料,起著憑證、依據和參考的作用,在個人轉正定級、職稱申報、辦理養老保險等相關證明時,都需要使用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九條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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