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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儲存年限的規定

檔案儲存年限的規定

一、檔案儲存年限的規定
1、檔案資料儲存年限定如下:
機關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一般分為三十年、十年。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2、法律依據:根據《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十二條
(1)各機關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機關職能和各部門工作實際,編制本機關的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執行;
(2)有垂直領導關係的中央、國家機關應依據本規定,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編制本系統的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並經國家檔案局審查同意後執行。
二、檔案一般定期分為哪兩種
檔案定期一般分為三十年、十年。

標籤: 年限 儲存 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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