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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哪些財產可以用作抵押?

有哪些財產可以用作抵押?

可以用作抵押的財產有:

(一)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及製品;

(二)運輸工具;

(三)海域使用權;

(四)建築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著物;

(五)在建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述所列財產全部抵押。

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有環評手續拆遷可以賠償嗎?

有環評企業拆遷有補償。企業在設立的時候,是會進行環境評估的,若是環評合格,則沒有影響;若是環境評估不合格,則企業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拆遷的補償會降低。但是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的規定,企業如果因為環評的原因而造成了企業拆遷的補償很低的,若企業對拆遷的補償有異議,則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的。

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流程有:

(一)起訴。起訴人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6個月內起訴。

(二)審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三)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四)開庭。宣讀開庭秩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

(五)作出判決。

(六)上訴。對於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七)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八)判決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銷一身裁定、維持原判決或裁定、裁定發回重審。

(九)申訴程式。

地役權能單獨轉讓或者抵押嗎?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地役權是不能夠單獨轉讓或者抵押的這裡說的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地役權的存續期限一般最長是70年。雖然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而我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為70年。

地役權消滅的原因如下:

1.土地滅失。土地滅失是任何以土地為標的的物權消滅的原因,但地役權不但因為作為其標的物的土地(供役地)滅失時消滅,而且地役權也因需役地的滅失而消滅。

2.目的事實不能。設定地役權的目的事實上不能實現,即供役地事實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時,地役權消滅。例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滅。

3.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地役權因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而消滅:第一,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第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4.拋棄。地役權人如將其地役權拋棄,供役地則因之恢復其無負擔的狀態,地役權歸於消滅;但如果是有償的地役權,地役權人拋棄地役權後,仍應支付地役權全部期間的租金。

5.存續期間的屆滿或其他預定事由的發生。地役權如有存續期間,因期間的屆滿而消滅。

徵地拆遷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徵地拆遷糾紛的解決辦法具體如下: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徵地資訊公開糾紛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我國的憲法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人民主權原則,也稱主權在民原則,意思是指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

2.基本人權原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3.權力制約與監督原則,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4.法治原則,按照法律來治理國家,建立秩序,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權。

相鄰關係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

相鄰關係制度的基本原則內容:

1、相鄰一方因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必須臨時或長期通過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准許;

2、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設電線、埋設管道等需要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應當允許;

3、發生矛盾在經過調解無效時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該內容由 柴雲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有哪些財產可以用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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