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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產有效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房產的有效情形為抵押的房產屬於可以進行抵押的抵押財產範圍,抵押房產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抵押登記時設立。按照法律規定對於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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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抵押 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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