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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詐騙立案追訴的條件

涉嫌信用卡詐騙立案追訴的條件

用卡詐騙是指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期限

刑法關於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犯信用卡詐騙罪,可能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麼追訴時效是5年;若可能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10年;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追訴時效是15年;所以信用卡詐騙罪的追訴時效可能適用最長訴訟時效,經過20年還沒有被追訴的,那麼就不會再承擔刑事責任了。

二、如何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範圍

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均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解釋》。該解釋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可見,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解釋進一步擴大了並統一了刑法意義上“信用卡”的範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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