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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和邦聯的區別

聯邦和邦聯的區別

聯邦制和邦聯制的區別是:兩者的含義不同、兩者的範圍不同、兩者的機構不同、兩者的職權不同、兩者的國際交往不同。詳細來說,

一、兩者的含義不同。聯邦也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組成的統一國家,而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

二、兩者的範圍不同。聯邦的範圍小,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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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者的含義不同。聯邦也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組成的統一國家,而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

二、兩者的範圍不同。聯邦的範圍小,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

聯邦是由具有若干國家性質的行政區域(有國、邦、州等不同名稱)聯合組成的統一國家;邦聯則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達到共同的軍事、貿易等目的,通過條約組成的共同行動、相互支援的聯盟組織。形象地說,聯邦是聯合的邦”,屬於國家性質,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邦聯則是邦的聯合”,不是國家,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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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是由具有若干國家性質的行政區域(有國、邦、州等不同名稱)聯合組成的統一國家;邦聯則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達到共同的軍事、貿易等目的,通過條約組成準動緊都料區的共同行動、相互支援的聯盟組織。形象地說,聯邦是聯合的邦”,屬於國家性質,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邦聯則是邦的聯合”,不是國家,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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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是由具有若干國家性質的行政區域(有國空、邦、州等不同名稱)聯合組成的統一國家;邦聯則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達到共同的軍事、貿易等目的,通過條約組有航成的共同行動、相互支援的聯盟組織。形象地說,聯邦是消存“聯合的邦”,屬於國家性質,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邦聯則是“邦的聯除核配素合”,不是國家,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

聯邦制和邦聯制的區別是什麼?

聯邦制是一個國家,邦聯制是多個國家的鬆散聯盟。

簡單地說,聯邦是聯盟的國家,邦聯是國家的聯盟。

複合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一定性的成員單位聯合組成的聯盟的國家或國家的聯盟。

近代複合制主要有聯邦和邦聯兩種形式:

(1)聯邦: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單位所組成的聯盟的國家,如美國。

聯邦制的特點有:

①聯邦和各成員單位都有自己的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國家機關體系;

②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既是成員國的公民,又是聯邦的公民;

③聯邦和各成員單位的權力劃分是依據,聯邦的權力是來自各成員單位的授予;

④在國際關係中,各成員單位一般沒有對外交往的權力。

(2)邦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性的國家為了實現某種共同目標而結成的鬆散的國家聯盟,如獨聯體。

這種聯盟一般以條約為基礎。

邦聯的特徵有:

①邦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沒有統一的和集中統一的國家機關體系;

②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的主權、國家機關體系和法律制度體系;

③邦聯的決定要經各個國家的批准才能夠產生效力。

邦聯制:

邦聯制指由若干的主權國家為了特定的目的而組成的國家聯盟,比如歐盟。特點在於各個國家仍保留主權,只是共同的利益讓其相聚。

七個邦聯制國家:阿聯合(阿合眾)、阿聯邦、阿聯、塞岡、波黑、塞黑、新俄羅斯。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United Arab Republic,1958-1961),是1958年2月1日由埃及與敘利亞合組的泛阿拉伯國家。原來的計劃還包括伊拉克在內,但因為局勢不穩定而未加入。

1958年3月8日,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後來的阿拉伯葉門共和國)以合眾的形式加入,整個聯盟因此更名為“阿拉伯合眾國”(United Arab States)。

由於埃及的個別霸權主義,1961年9月28日敘利亞宣佈退出,12月北葉門也退出,阿聯雖然解體了但埃及仍然保留這個國號直到1972年為止。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伊拉克、阿拉伯葉門共和國、南葉門5國的國旗與國徽非常相似,都是從阿拉伯聯合共和國的國旗及國徽演變出來。

邦聯和聯邦的區別

邦聯和聯邦的區別

第一,兩者含義不同。

聯邦也被稱為“聯合國家”。由幾個成員單位組成(共和國、州等等。)如美國,德國,印度等。

邦聯是一種由兩個或更多國家組成的國家聯盟,目的是實現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如現代歐盟, 東盟。

第二,國際關係不同。

聯邦是國際經濟交流的主體,但一些聯邦主義國家也允許社會成員國有一定的外交發展權利。邦聯不是國際交流的主體,其成員國在內政和外交上保持,並擁有主權實體性。

第三,兩個國家機構進行不同。

聯邦有自己的立法研究機構和,邦聯沒有一個聯邦最高立法的行政管理機關,其主體是邦聯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

第四,職權不同。

聯邦有自己的和法律,其地位高於其組成單位。聯邦法律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與之衝突。

聯邦的判決適用於全國,各州、和公民有義務遵守;各州可以根據聯邦制定其和法律,並可以確立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並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行使權力,領導下級各級。

邦聯的活動僅限於具體方面,其首腦會議的決議必須得到會員國的批准才能生效,但它們不具有法律效力,成員國仍然是主權的國家,各自擁有立法、行政、外交、軍事、金融的力量。

聯邦與邦聯的區別

聯邦與邦聯的區別:

1.“邦聯”是指若干的主權國家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國家聯盟。現今世界上著名的邦聯有國家聯合體,非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等。而“聯邦”則是具有統一主權的國家,其成員加入聯邦後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權,但保留一些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聯邦制國家。

2.二者的含義不同。聯邦也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共和國、州、邦等)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美國、德國、印度等。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如現代的東盟等實際上就是邦聯。

3.兩者的範圍不同。聯邦的範圍小,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如德國。

4.兩者的機構不同。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邦聯無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其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

5.兩者的國際交往不同。聯邦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不過有的聯邦國家也允許成員國有某些外交權。邦聯不是國際交往的主要主體,其成員國各自保持內政和外交上的,具有主權實體性質的仍是成員國。

擴充套件資料:

“聯邦”和“邦聯”之間的聯絡

1.從國家結構形式上看,都屬於複合制。

2.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如: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集中和統一,曾屬於邦聯的美國、瑞士、德國先後改組為聯邦,相反,屬於聯邦的原蘇聯於1991年年底成為獨聯體(實際上已成為鬆散的邦聯)。

3.總之,邦聯是“國家的聯合”,而聯邦則是“聯合的國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邦聯

 百度百科-聯邦

聯邦跟邦聯有什麼區別啊?

聯邦與邦聯的區別有哪些?

回答如下:區別表現在:

第一,含義不同。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組成的一種國家聯合,如現代的歐盟、東盟等實際上也是邦聯。聯邦亦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現在的美國、瑞士、德國等。

第二,範圍不同。邦聯範圍大,聯邦範圍小,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如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

第三,國際交往不同。邦聯不是國際交往的主要主體,其成員國各自保持內政和外交上的,具有主權實體性質的仍是成員國。而聯邦則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不過有的聯邦國家也允許成員國有某些外交權。

第四,機構不同。邦聯無全邦聯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等,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而聯邦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機關和等。

第五,職權不同。邦聯的活動只限於特定方面,其首腦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成員國認可才能生效,但無法法律效力,各成員國仍是有主權的國家,各自擁有立法、行政、外交、軍事、財政等方面的全權。聯邦有自己的、法律,聯邦的地位高於組成單位,一切重大權力均屬於聯邦,聯邦法律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與它相牴觸,聯邦的判決,其效力適用於全國,各州、和公民均有遵守的義務。

聯邦制和邦聯制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含義不同、兩者的範圍不同、兩者的機構不同。

聯邦制(Federation)是由幾個成員國(如共和國或邦、州等)聯合組成統一國家的。它是國際交往中的主體,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有統一的和法律。聯邦行使國家的外交、軍事、財政等主要權力。聯邦同成員國間的許可權劃分由聯邦規定。

各成員國按聯邦規定,設自己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自己的和法律,在自己轄區內行使職權。有的聯邦制國家還規定,成員國可以同外國直接發生關係。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機關,有自己的、法律和統一的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第五,聯邦和各成員國的許可權劃分,由聯邦規定。如果聯邦與成員國的發生衝突,以聯邦和法律為準。

聯邦與邦聯的區別是什麼?

聯邦: 一種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是和單一的集權制相對應的一種制度。一般由州(如美國,瑞士),(加盟)共和國(如前蘇聯),邦(如印度)組成。聯邦制度國家實行和地方適度分權的制度。一般說來,關乎全國利益的問題由負責,而只關乎地方利益的問題由地方負責。不插手地方性事物,地方也無權處理涉及全國範圍內利益的問題。一般說來,聯邦分沒內各部有的外交。 邦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了,軍事,貿易以及其他共同的利益而組成的聯合體。世界上比較有影響的邦聯有:歐洲聯盟,大英聯邦,國家聯合體等。東南亞的十國聯盟事實上也屬於邦聯的範疇。 區別:聯邦是一個主權國家,而邦聯則是主權國家的聯合,本身不是國家主體。相應的,聯邦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有統一的軍隊,稅收,財政收支和國籍,而邦聯則沒有這些機關和特徵。邦聯處理內部問題進行決策一般要靠“邦聯議會(如歐盟)”或者“首腦會議(如大英聯邦)”,邦聯內部運做全靠各成員國的互相協調。

聯邦制和邦聯制的區別是什麼?

聯邦制和邦聯制的區別是什麼:

不同的實體遵循同一部,掛同一面國旗,那就是聯邦制。

不同的實體遵循不同的/臨時約法,掛不同的國旗,那就是邦聯制。

邦聯制中的各個勢力若合併為一個聯邦,此即變為聯邦制。

聯邦是許多實體組成的國家,邦聯是許多國家組成的實體或組織。

聯邦制和邦聯制是複合制國家結構的兩種形式。

邦聯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權的國家為實現某種共同的目的(如軍事、貿易等)而結成的鬆散的國家聯盟。這種聯盟一般以條約為基礎,不是以為基礎。

邦聯本身不是的主權國家,它沒有統一的和法律制度、國家機關、軍隊也沒有稅收、預算等,個成員國均保留自己和完整的國家主權,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屬國家的國籍,邦聯的主要機關是由各成員國派遣代表組成或定期由成員國國籍元首、首腦參加的會議,但聯邦的決議必須經各成員國批准才能生效。

邦聯不是國籍法主體,不得對外進行交往。

解體以前的蘇聯,由許多的國家組合成一個“邦聯”的形式,各有各的國號,各有各的國旗,外交、國防均可自主,司法有終審權,可以擁有自己的軍隊,也可以申請進入聯合國成為會員,解體前蘇聯的烏克蘭共和國就是一個例項,因此可以說“邦聯制”實在是一種極為鬆散的國際組合,絕對不是一個統一的國家,說穿了就是“國中有國”!! 現在 世界上已經沒有邦聯制國家了,以前邦聯制的 都先後改變為聯邦了!!

聯邦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聯邦組成單位(如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聯盟國家,其組成單位原本是的主權國家,為了某個共同目的,而與其他國家組成聯盟或加入到聯盟國家之中。

聯邦制的基本標誌是:聯邦和其組成單位分別有自己的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國家機關體系(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而且互不隸屬。

在各自的權利範圍內進行活動,如聯邦有自己的最高,其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最高。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既是組成單位的公民,又是聯邦的公民。

在對外關係方面,聯邦是對外交往的國際法主體,而聯邦的組成單位一般沒有對外交往的主體資格。聯邦制是複合制國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現代最常見的國家結構形式之一。

邦聯制與聯邦制的共同點在於他們都是主權國家之間的聯合體,區別在於邦聯不形成新的國家,而聯邦則形成新的國家。

在邦聯制下,組成邦聯的各成員國仍然是具有完整主權的國家,而在聯邦制下,聯邦組成單位已經不完全具有主權國家的要素。

聯邦制和邦聯制有什麼區別

美國、俄羅斯、德國、印度、巴西、墨西哥是聯邦制,前蘇聯、波斯尼亞和黑山(波黑)、原來的捷克和斯洛伐克是邦聯制單一國是國際法上的主體。聯合國家中的政合國是國際法上的主體,而君合國則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聯邦國是國際法上的主體,而邦聯國則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的主權,但在聯邦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有如下權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憲修法(2)維持區域完整(3)成員有各自的國籍(4)加入和退出的權利。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國把各自權力交予聯邦,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聯邦明確界定了聯邦統一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的所保留的權力,即,聯邦的權力是來源於各成員國的參與。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現代聯邦制的國家,另外還有德國、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國也實行聯邦制。邦聯制在現代則一般是指一些國際間的區域組織,如獨聯體、英聯邦、東盟和美洲國家組織等。值得一提的是歐盟,歐盟是當今世界最成功的國家間邦聯組織,她越來越表現出超國家組織的傾向,許多人認為歐盟現在更像是一個聯邦,而非邦聯。邦聯還可能存在於某一國家,比如波黑,歷史上還有美國南北戰爭時期的南方邦聯,也實行邦聯制。原蘇聯則比較特別,名義上是實行邦聯制,而在實際操作上則更多地表現出聯邦制甚至是單一制的國家特點 補充: 聯邦制和邦聯制是複合制國家結構的兩種形式邦聯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權的國家為實現某種共同的目的(如軍事、貿易等)而結成的鬆散的國家聯盟。這種聯盟一般以條約為基礎,不是以為基礎。邦聯本身不是的主權國家,它沒有統一的和法律制度、國家機關、軍隊也沒有稅收、預算等,個成員國均保留自己和完整的國家主權,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屬國家的國籍,邦聯的主要機關是由各成員國派遣代表組成或定期由成員國國籍元首、首腦參加的會議,但聯邦的決議必須經各成員國批准才能生效。邦聯不是國籍法主體,不得對外進行交往。聯邦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聯邦組成單位(如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聯盟國家,其組成單位原本是的主權國家,為了某個共同目的,而與其他國家組成聯盟或加入到聯盟國家之中。聯邦制的基本標誌是:聯邦和其組成單位分別有自己的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國家機關體系(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而且互不隸屬,在各自的權利範圍內進行活動,如聯邦有自己的最高,其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最高。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既是組成單位的公民,又是聯邦的公民。在對外關係方面,聯邦是對外交往的國際法主體,而聯邦的組成單位一般沒有對外交往的主體資格。聯邦制是複合制國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現代最常見的國家結構形式之一。邦聯制與聯邦制的共同點在於他們都是主權國家之間的聯合體,區別在於邦聯不形成新的國家,而聯邦則形成新的國家。在邦聯制下,組成邦聯的各成員國仍然是具有完整主權的國家,而在聯邦制下,聯邦組成單位已經不完全具有主權國家的要素。 補充: 聯邦制和邦聯制的比較不同點第一,二者的含義不同。聯邦也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共和國、州、邦等)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現在的美國、德國、印度等。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如現代的歐盟、東盟等實際上就是邦聯。第二,兩者的範圍不同。聯邦的範圍小,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如德國。第三,兩者的機構不同。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邦聯無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其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第四,兩者的職權不同。聯邦有自己的和法律,聯邦的地位高於組成單位,一切重大權力均屬於聯邦,聯邦法律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與它相牴觸,聯邦的判決,其效力適用於全國,各州、和公民均有遵守的義務;參加聯邦的各州,可以根據聯邦制定本州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並在自己的管轄區內行使權力,領導下屬各級。邦聯的活動只限於特定方面,其首腦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成員國認可才能生效,但無法律效力,各成員國仍是有主權的國家,各自擁有立法、行政、外交、軍事、財政等方面的權力。第五、兩者的國際交往不同。聯邦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不過有的聯邦國家也允許成員國有某些外交權。邦聯不是國際交往的主要主體,其成員國各自保持內政和外交上的,具有主權實體性質的仍是成員國。共同點:第一、從國家結構形式上看,都屬於複合制。第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如: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集中和統一,曾屬於邦聯的美國、瑞士、德國先後改組為聯邦,相反,屬於聯邦的原蘇聯於1991年年底成為獨聯體(實際上已成為鬆散的邦聯)。

聯邦制和邦聯制有什麼區別?

聯邦制 聯邦制是若干個單位聯合組成的統一國家。 聯邦制國家的特點是: 第一,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第二,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 第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第四,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法律和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第五,聯邦和各成員國的許可權劃分,由聯邦規定。如果聯邦與成員國的發生衝突,以聯邦和法律為準。 在當今世界近200個國家中,雖然只有20多個聯邦制國家,可是,它們的人口總數在22億以上,而且佔了世界大約二分之一的土地。其中,領土最小的是拉美的聖基茨――尼維斯聯邦,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橫跨歐亞的俄羅斯,1700多萬平方公里。據筆者最近的核查,面積在200多萬平方公里以上的國家中,絕大多數是聯邦國家。而在亞洲、歐洲、北美、南美、大洋洲、非洲面積最大的國家中,除了中國以外,俄羅斯、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亞、蘇丹無不實行聯邦制。亞洲第二大國家——我們的鄰邦印度,也是聯邦國家。 這樣多的大國選擇了聯邦制,其中是否有某種不可抗拒的規律值得我們研究呢?100多年前,當孫中山等前人致力於推翻帝制、創立共和時,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聯邦共和國的主張。今天,當許多有血性的中國人渴望完成前賢未竟的自由大業時,聯邦主義的呼聲再度浮出了水面,這似乎並非偶然。那是一種與我們的傳統迥然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是一種我們不熟悉的建構社會的方式。無論是贊成還是拒絕,都必將是一個深刻影響中華民族命運的抉擇。所以,不能不深思熟慮,慎之又慎。 選擇聯邦制是否會導致國家?聯邦制對於未來中國的自由、和平、穩定、安全與發展,到底意味著什麼?中國有條件推行聯邦制嗎?在聯邦制與以集權為特徵的單一制之間,是否有某種中間道路可走?事實上存在的尖銳的、一些邊疆地區人士的分離主義要求,應如何對待?有的人漠視國家統一的重要性,甚至揚言“一塊活一塊”,對此我們應持什麼態度?也有人說,“國家大小並不重要,只要人民幸福就行”,他們的話包含多少真理呢?聯邦制可以為國家的統一與人民的自由提供最佳可能性嗎? 這些問題已尖銳地擺在我們面前,思考它們不僅是我們的自由,也是我們不可揮卻的責任。眼下並不是沒到思考這些問題的時候,而是思考得還遠遠不夠。我寫這篇文章,就是為了推進思考與討論。 那麼,聯邦制是什麼樣的制度,它與我們所熟悉的單一制有什麼區別?雖然國內許多教科書對此不無涉及,但都流於皮毛。為了清楚明白起見,我們這裡還是從最初步的地方開始。此外,我們也有必要簡略地追溯一下聯邦制產生的原因與歷程,以便對其蘊含的觀念、精神與價值追求有一個基本認識。在將聯邦制與中國聯絡起來討論之前,讓我們先做點這一基礎工作。 概而言之,聯邦制是一種多中心的複合共和制,(1)是關於自治、非集權、多樣性的憲制安排。它有兩個基本的建構原則,第一,制定一部有嚴格修改程式的,在全國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全國管理國防、外交、統一大市場等與全國人民密切相關、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項,其他與各構成單位人民密切相關、能夠分別管理的一般性事項,都由各構成單位管理。第二,各構成單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組織權。(2)各構成單位議會議員、首長,由當地人民選舉產生。(3)絕大多數聯邦國家的構成單位並且有自己的,規定自己的組織形式。(4)此外,聯邦制還有兩個並非不重要的原則:聯邦議會一般實行兩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另一院由各構成單位選舉或任命的代表組成;(5)當聯邦與各構成單位發生權力衝突時,由的司法機構——聯邦最高或依據裁決。 聯邦制國家各構成單位,不同於單一制國家的地方,它們在國家中具有很高的、的地位。國內許多研究外國制度的學者往往將兩者混為一談,這實在是出於本土成見的一種嚴重誤解。從性質和功能上說,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是實現全國目標的手臂,(6)聯邦制國家各構成單位卻並非如此。根據聯邦制原則,全國與構成單位並不是核心與邊緣、上級與下級的關係,而是具有不同權力、職能範圍的之間的關係。它們彼此,權力都有。各構成單位也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因為它們與聯邦在不同範圍內分別行使統治權。當然,它們也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主權國家。並且,聯邦是全體人民建構的永久性共同體,是任何構成單位或群體無權隨意取消的主權國家。(7) 現今世界上的聯邦國家,多數是在原來就存在的小型共和體基礎上聯合而成,也有的是通過改革將以前的單一制國家解構或者說重組成聯邦共和國。而聯邦制就起源於過去的小共和國為增強軍事力量和謀求共同發展的深切需要,它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同盟,甚至遙遠的《聖經》時代。 據《聖經》記載,以色列諸部落為了擺脫埃及法老統治和對外幫作戰,曾結成緊密的同盟(公元前12世紀——722年)。(8)古希臘的城邦國家結成過著名的安菲替溫尼同盟,進行了與波斯的戰爭,在希臘晚期,又出現了名垂青史的亞該亞同盟、埃託利亞同盟。同盟的名稱叫sympoliteia,意思是“共同的公民生活與生活”。(9)這種結盟傳統,在中世紀和近代的歐洲,仍綿延不絕。始於9世紀的德意志邦聯,是當時存在時間最長、規模最大的同盟。1291年,為了抵抗哈布斯堡王朝的進犯,中歐的三個自治市簽署永久聯盟條約,結成了後來發展到有13個成員的瑞士同盟。16世紀宗教改革時代,面對天主教會和世俗政權的雙重,新教徒在荷蘭境內組成了尼德蘭聯省,它迅速強盛起來。但這些同盟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聯邦國家(federation),與後者相比,是鬆散、脆弱的,學者們稱之為“邦聯”(confederacy)以示區別。這一點非常重要,下面將進一步說明。 歷史上的邦聯,首要目的是共同防禦,其次才是共同發展。作為國家之間的聯盟,邦聯實際上是指揮加盟成員採取共同行動、協調彼此關係的間組織。它們的組織形式一般都很簡單,最重要的機構通常是一個由各成員邦代表組成的議會,沒有行政和司法部門。邦聯在對外方面也沒有完整的權力,加盟成員握有軍事實力,外交上的性很高。這是一種以主權國家為管理物件的“”,不可能是不脆弱的。翻開它們的歷史,雖然可以看到聯合所帶來的顯著好處,甚至戰勝強敵的輝煌篇章,但也到處寫著猜忌、不公、爭鬥、內亂、,並不乏被外部勢力離間和征服的悲劇。(10)聯邦制正是在吸取了過去邦聯制的教訓後,通過制度創新而形成的一種緊密的、現代的新型共同體。它的發明權屬於美國。美國1787年運用主權共和國組織的原則,來設計共同的組織,並明智地劃分了共同體與構成單位的權力,賦予共同體足夠的手段追求聯合起來的好處,建立了一個直接對公民行使權力、三權鼎立的完備的共同,從而在歷史上第一次將邦聯改造成了聯邦——聯合而成的國家。(11) 西方聯邦制的產生與一種特殊的學說密切相關——著名的契約論。英語federal一詞,來源於拉丁文foes,意思是“契約”、“協議”。但英語中牽涉“契約”的詞不止一個,為什麼偏偏選擇了它來描述一種複雜的政制呢?這是因為federal有獨特的宗教和歷史含義。foes與《聖經》中的brit(希伯萊語)同義,與上帝有瓜葛,因而是一種非常“神聖”、“嚴肅”、“重大”的契約。federal還與fuadal(封建)相似,而封建是與集權對立的一種前現代結構。(12)據《聖經》記載,上帝曾與其“選民”以色列人立約,承諾幫助他們,以色列人之間也有一個附屬協議,承諾共守“十戒”等上帝的約法。到了16世紀,阿爾色修斯等信奉新教的思想家(13),為了反對君主,將源於神學的契約觀念與中世紀封建 (fuadal) 制中的自治精神結合起來,宣揚以契約(同意)而不是暴力為基礎建立組織的學說,主張一種不同於集權、包含著自治精神的國家結構形態或者說建國道路。(14)兩個多世紀後,美利堅、加拿大等地的人民在封建制已沒落的歷史背景下,繼承了其自治精神,運用契約即建立了多中心、非集權而又統一的現代國家。 聯邦制作為多中心、自治、非集權的制度安排,是一種有著巨大包容性的體。自其誕生以後,人們不僅用它來將分散的體結合成統一的國家,還用它來在統一的國家中實現不同種族、民族、語言、宗教、文化、習俗的人民和平相處。雖然人們的聯邦制實踐有成功也有失敗,但實行聯邦制或引進其某些制度安排,是迄今在統一的國家中處理高度差異性問題的最佳選擇。最早的現代聯邦國家之一瑞士,就是這方面的著名典範,在她的境內,生活著具有不同民族身份、宗教信仰,分別講著法語、德語、義大利語三種語言的人,但他們卻結成了一個和諧的統一國族。在聯邦制下,分權、自治、多中心的制度安排,為不同種族、民族、宗教、文化、社會利益群體,提供了表達願望的最充分渠道。在這種情境下,人們常說的“統一性”(unity)與“多樣性”(diversity),並不是兩個相互對立的東西,而是分別與“解體”(disunity)、“同質性”(homogeneity)相對。(15)由於存在多箇中心,生活不像單一制共和政體那樣由一個全國性的單一多數(single majoritarian)所決定,而是由許多個多數或者說“複合多數”(compound majoritarian)所決定。(16)這種制度可以為防止多數人的、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聯邦主義也為人類自由所不可缺少的共和政體,開闢了非常廣闊的適用範圍。大家知道,古希臘的城邦共和國,以直接民主為其特徵之一,無不是蕞爾小國,人口、土地甚至還不及當今中國一個普通的縣。所以,人類長期以來一直為這樣一個問題所苦惱:共和政體似乎只能適用於小國,較大的國家則需要君主或君主統治。代議制為人們解除這一煩惱作出了巨大貢獻,而聯邦制也功不可沒。雖然迄今的歷史已經證明了人們可以通過代議制在較大的國家成功地運用共和政體,但並沒有證明一個巨型國家如果不借助於聯邦制是否能建立穩固的共和政體,從而成為持久的自由國家。還是讓我們傾聽歷史的聲音——早在1748年以前,現代共和主義的卓越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鳩,就敏銳地意識到了聯邦制對於小國獲得安全、大國實現自由的價值,他的話今天仍然非常值得我們銘記於心:“一個共和國,如果小的話,則亡於外力;如果大的話,則亡於內部的……這種弊害出自事物的本性,不是任何法制的形式能夠醫治的。要是人類沒有創造出一種政制,既具有共和政體的內在優點,又具有君主政體的外在力量的話,則很可能,人類早已永遠生活在單人統治的政體之下了。我說的這種政制,就是聯邦共和國。”(16) 有必要大致概括一下聯邦制的訴求。締造現代第一個聯邦共和國的美國1787年,在其簡潔而莊嚴的序言中說道:“我們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組成一個更完善的共同體,以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和平,安排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的福利,並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的後代永享自由的生活,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法國19世紀家和思想家托克維爾,對於美國聯邦制所產生的效果稱讚不已,認為美國人民自立自強、進取創新、關心公益的精神得益於其自治和分權制度,說聯邦“既像一個小國那樣自由和幸福,又像一個大國那樣光榮和強大”。(17)美國當代著名學家愛拉扎爾(daniel j. elazar)這樣評價聯邦制:“人類,因而也是理論家對於的關注,聚焦在三個普遍性問題上:追求正義以獲得秩序;探明權力及其運用的真實經驗;利用能夠將這兩個問題統一起來而造就良好生活的文明社會與文明社群,來創造一種適宜的公民環境……而說明和包納了上述三個問題、反覆表現出生命力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聯邦主義。”(18) 是的,概而言之,尋找適當的政制安排,將小國的優點與大國的優點結合起來,使小國得到安全,大國實現自由,這就是聯邦主義者的一貫追求。多中心、自治、非集權,尊重多樣性,保護少數,以及維護國家的統一,這就是聯邦主義者的基本主張。“正義”、“自由的生活”、“國內和平”、“安全”、“全民的福利”等醒目字眼,就是聯邦主義者的價值譜系。從200多年前現代第一個聯邦制國家誕生到今天,聯邦主義者在世界五大洲都留下了成功的足跡,發生了一場悄然的“聯邦主義”,不是沒有深刻而重大的原因的。 邦聯制 邦聯制是指若干個的主權國家為實現某種特定目的(如軍事、經濟方面的要求)而組成的一種鬆散的國家聯合。邦聯制是一種複合制的國家形式,比聯邦制鬆散,是主權國家的聯盟,通常根據條約組建。例如,北美勝利後,13個殖民地組成了邦聯,但不久以後就依據組成了聯邦制的國家——美利堅合眾國。 它的特點是: 第一,邦聯是根據各成員國所締結的條約而組成的。成員國除了根據條約而明確表示讓予或委託邦聯機構的權力外,其他權力仍然保留,維持著成員國主權的完整性。 第二,邦聯既無,無統一的行政機關,亦無統一的國籍、軍隊和賦稅,因面它不是國家主體。 第三,邦聯對成員國沒有強制力,各成員國既可將讓予邦聯的權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聯。 第四,邦聯的事務由邦聯成員國“首腦會議”或邦聯會議按條約的規定共同決定。由上可見,邦聯僅是一種國家聯盟的形式,它不是國家實體,因此嚴格說來,邦聯算不上一種國家結構形式。

聯邦制與邦聯制有什麼本質區別

邦聯與聯邦本是同屬於聯邦主義的範疇。聯邦主義在制度上有兩種型別:一種是聯合起來的邦(聯邦),一種是邦的聯合(邦聯)。聯邦制國家和邦聯制國家在教科書中幾乎毫無例外地被劃入複合制國家一類。儘管邦聯的成員國常常以一個聲音發言,要說一個邦聯制國家是一個複合國,卻似乎有點牽強,因為邦聯是一種介乎國家與非國家之間的人類組織形式。聯邦與邦聯的分類方法,像許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樣,是對複雜現實的簡單化。

原則上,邦聯是一個由若干國家組成的鬆散國家聯盟,類似以前的同盟國。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另外,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國)。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只有一種型別,即的國家。

目前最為著名的邦聯即為歐洲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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