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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會計分錄

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會計分錄

企業籌建期間開辦費的會計分錄:1、發生費用支出時,借:管理費用——開辦費,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2、月末結轉期間費用時,借:本年利潤,貸:管理費用——開辦費。開辦費,也叫組建成本,是指為設立一家股份公司而發生的成本,包括法律費用、發起人費用以及取得執照的費用。

列支範圍

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檔案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籌建期的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稅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准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裝置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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