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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電影拍照發朋友圈違法嗎

在電影院觀看電影並拍照發朋友圈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和《著作權法》,未經許可錄音錄影電影侵犯了電影權利人的發行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盜攝電影正片、彩蛋和照片等屬於侵權行為,違法者可能面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銷燬侵權複製品等處罰。

法律分析

在電影院看電影拍照發朋友圈是違法的。

對正在放映中的電影錄音錄影,侵犯了電影權利人的發行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有可能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拍照分享是一種司空見慣的事情,但如果拍照的物件是電影院上映的電影,那這種屏攝便屬於盜攝行為。這些內容包括電影正片、電影彩蛋、電影照片等。

一、從行為來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影。發現進行錄音錄影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二、從結果來看,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發表權、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權利,盜攝、傳播盜版電影資源的行為,或侵犯電影權利人的發行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燬處理侵權複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

拍照分享已成司空見慣,然而在電影院觀影時拍照卻屬於盜攝行為,侵犯了電影權利人的發行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影,違者將面臨民事責任。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盜攝、傳播盜版電影資源的行為將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主管著作權的部門還可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銷燬侵權複製品等。違法經營額超過五萬元的還可能面臨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請大家在電影院內遵守法律規定,珍惜智慧財產權,共同維護電影產業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影。發現進行錄音錄影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燬處理侵權複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複製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資訊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資訊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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