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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可採取哪些方式解決

經濟合同糾紛可採取哪些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經濟合同糾紛可採取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和解與調解都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並有利於雙方的進一步合作;仲裁因其具有反映當事人的共同意志、不公開審理、一裁終局等特點越來越多地受到當事人的青睞,但仲裁程式的啟動必須有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及當事人一方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標籤: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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