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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權的屬性及其特徵

夫妻股權的屬性及其特徵

夫妻股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基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完成共同財產出資行為後而享有的從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準確把握夫妻股權的法律性質,是依法分割夫妻股權的前提。

夫妻股權不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權,它脫離具體財產形態而抽象存在,其客體不是特定之物,而是證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向企業出資並據此享有股東權益的股票或股單。股權的產生基礎是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股權的本質是源於股東所有權的新型的物權性權利。因此,依照一物一權定理,夫妻共同財產投入後,企業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而夫妻不再享有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其所有權即轉化成股權,原先所享有的對財產佔有、使用和處分權隨之消失。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儘管合夥企業中,股權與財產權緊密聯絡,夫妻股權中具有濃厚的財產權痕跡,但夫妻共有財產一旦投入其中,便不再是通常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也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權與夫妻共同財產混為一談。

夫妻股權與財產所有權雖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具體行使共有權的主體存有區別,這在記名股權中體現得最為明顯。記名的股權證明一般只登記夫妻一方,所以夫妻股權的行使通常只歸於登記的一方,另一方無法直接行使。即使是不記名的股權憑證,在實際生活中,其股東權也大多由夫妻一方的行為而得以實現。而通常意義上的夫妻財產權的行使主體比較靈活,由於夫妻之間互有特殊的代理權,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於夫妻共同利益的考慮比較自由地處分財產。

夫妻股權的分割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具有複合性。財產所有權是絕對權,其讓與不需要他人積極行為的協助。股權具有一定的相對權屬性。因此,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轉讓,要受到企業或其他股東積極行為的協助。

標籤: 股權 屬性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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