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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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1、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2、根據《刑事訴訟法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一、你所講的情況應該是取保候審已到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最容易產生的誤解就是,辦理取保候審後,人已經從看守所裡放出來了,以後就沒事了。事實上,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的變更,犯罪嫌疑仍然沒有解除。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除了確實不構成犯罪的情況外,仍然要提請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做出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判決,能夠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較輕,一般都可以適用緩刑,但依法判處實刑仍有可能。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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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不批捕但是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
這只是一個程式要求,*機關採取取保候審是因為認為你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是因為證據不足。
但是為了以防萬一,如果以後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犯罪行為,可以防止因為沒有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導致的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所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後判決也知道。不過,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也不會太重。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取保候審中的人保是指什麼,財產保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中的“人保”是指由公民個人對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提供保證,以確保當事人能遵守取保候審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應該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進行保證,而擔任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作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的義務是: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如果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時間到了 要去派出所 是什麼意思
1、如果問題指的是當事人已經被*機關予以取保候審了的情況,則根據法律規定,在對當事人取保候審後,*機關仍應進行刑事偵查,並不是不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機關已經將案件撤銷。因案件偵查的需要,*機關可以隨時要求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到*機關接受訊問,瞭解、核實案件情況。
2、如果問題指的是取保候審時間已經超過一年的話,則根據規定,*機關應該解除取保候審措施,要求當事人到派出所去可能是要向當事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一年後解除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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