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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二年後保險公司有賠付嗎

帶病投保二年後保險公司有賠付嗎

帶病投保二年後保險公司有賠付嗎

案例說明:

投保人李某,35歲。於2013年5月5日在**保險公司為其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額為10萬元,保費為12200元。2014年12月28日,被保險人因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2016年1月14日,被保險人李某以患有(尿毒症)重大疾病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王某在2009年2月因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而在其投保時未將此病史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拒付保險金並退還保費。被保險人不服,遂起訴到人民法院。

法院判斷:

因為,原告李某在被告處投保之前,就患有慢性腎衰竭並住院治療,而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具有重要影響。所以,原告在投保之後的二年期間內,因患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但原告並未提出理賠,而是在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才向保險公司理賠,故本案不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關於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的規定,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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