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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造假處罰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在《會計法》中行政責任主要指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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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責任。

《會計法》中刑事責任的規定一般都比較原則比較概括,雖然明確規定了違反該法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於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刑事犯罪規定的不夠明確,同時對於構成刑事犯罪量刑的規則以及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等也沒有做具體的說明。我國現行的《刑法》中沒有把何種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是犯罪,以及應當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作出專門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刑法》僅僅從犯罪結果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做了規定。我國的《刑法》中規定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以及其他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只是犯罪手段,並不是單獨的罪名。這使《會計法》實際執行的過程中的產生了一些漏洞。

(三)民事責任

《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內容基本上是對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民事責任的內容相對較少,這就使《會計法》的功效大打折扣。我國的法律規範比較依賴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的是一種補償責任,如果民事責任缺位,就會大大降低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最終也就降低了《會計法》的威懾效果。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都屬於“公法”範疇,其運作過程完全依賴於國家的公權力,無法藉助於民間資源,所以受人力、物力的限制,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執行力。民事法律責任的補償性質鼓勵受害者舉報或提起訴訟,充分調動各方參與會計監督的積極性,有效地提高會計監管效率,形成了一種利益導向機制。儘管目前的一些法律對會計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做出了規定,但這些法律規定的條文、內容籠統,且適用主體範圍比較狹窄。對會計違法行為客觀方面規定的不夠明確。目前相關法律的出臺表明我國有關民事賠償的司法保障機制已經開始啟動,因此,修改《會計法》的相關內容,增設民事責任的成分,明確賠償責任的客觀構成,並借鑑已開發國家的立法經驗對於會計法制建設是相當重要的。

標籤: 處罰 造假 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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