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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隔代投保規定

保監會對隔代投保規定
在保險日常業務中,我們把祖輩作為投保人為孫輩購買保險的現象稱之為隔代投保,當然保監會對隔代投保也是有規定的,並且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隔代投保的。保監會對隔代投保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並且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果在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為了防範防範道德風險,保監會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也做了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如果是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也是無效的。而且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是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當然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是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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